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公经[2012]106号)
公布日期:2012年1月30日
施行日期:2012年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12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批复
(公经[2012]106号)
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违反《决定》规定,未经审批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即构成“违反国家规定”,至于由什么级别的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国家规定,不影响对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