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2〕执他字第5号
施行日期2002年03月2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3月22日[2002]执他字第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