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在全国部分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沈德咏
2002年1月24日
同志们:
全国部分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今天在这里召开了,这是第一次执行局局长座谈会,这次会议的召开向社会正式宣告了执行局的存在。以这次会议为标志,执行机构乃至整个执行工作的改革必将发展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性意见;研究执行局组织形式下机构设置和工作开展的规范化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当前的执行工作。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 认真学习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
2001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我国法院的发展历史上,在司法改革的历史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深入领会、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努力完成这次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这次院长会议作为通常的年度例会,总结了2001年的工作,部署了2002年的工作任务,会议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肖扬院长的重要讲话和祝铭山副院长代表党组所做的工作报告中。肖扬院长的讲话讲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三个问题都很重要,但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第一个重要问题是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认识。这个问题可以说是这次院长会议最核心的内容,会议的重要意义也主要体现在这一点上。“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工作主题是肖扬院长在2000年院长会议上提出的,这个工作主题提出以后,通过全国法院一年来的积极实践,引起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得到了全国各级法院广大干警的拥护。“公正与效率”这个工作主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是我们整个司法工作观念更新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树立新的司法理念的一个核心内容,它象征着新世纪整个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大走向和重大指导思想调整。但是对“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我们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一开始并不是那么十分全面,从最初酝酿到进一步深化认识,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且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完善。现在我们至少已经认识到“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它的内涵也将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肖扬院长的讲话,分析了新世纪、特别是入世以后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新任务,在这个基础上指出了人民法院工作“五个不适应”的问题。一是司法观念不适应;二是司法体制不适应;三是诉讼制度不适应;四是队伍素质不适应;五是物质装备不适应。一方面,我们要实践和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另一方面,存在五个不适应,怎么办?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强化“六种意识”:一要强化人民法院的职责意识,确保司法公正;二要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三要强化服务意识,弘扬司法文明;四要强化形象意识,改进审判作风;五要强化审判规律意识,深化司法改革;六要强化司法秩序意识,改善司法环境。大家注意到,与“六种意识”相对应,提出了六个司法问题: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文明、司法作风、司法改革、司法环境。以我们目前的认识水平,我们理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主要包含这六层含义。这六个司法,既是六项工作任务,也是六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六个方面的具体标准。所谓深化对“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认识,到目前为止,我们主要是围绕这六个方面展开的。或者说,当前,对“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及其内涵的认识,应该统一到六个司法方面来。
为什么说深化“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认识是这次院长会议核心的核心,重点的重点呢?主要是这个问题的提出是从实际出发的,是有针对性的。从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有很多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五个不适应”,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观念不适应。“六种意识”为什么需要强化?一方面是因为这六种意识都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现代司法观念能否确立,关键决定于是否具备这六种意识。这些问题的解决,关键是要进一步端正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方向。也就是说,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宏观上讲,这方面的问题不解决,所带来的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来讲,我们要着眼于抓大事,解决重要问题。什么是最重要的问题,司法观念问题、指导思想问题、发展方向问题牵涉到整个人民法院工作能不能顺利健康发展,能不能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能不能切实担当起法律赋予的职责,担当起历史的责任。这个方面的问题不解决,所涉及的不是一般性的、个别性的问题,而是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问题,解决不好,就可能要犯原则性、历史性错误。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来讲,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把握好人民法院的发展方向,这一点非常重要。作为执行局长,对这一点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很好地领会。我们的执行工作,无论是改革还是日常工作的开展,都要很好地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执行公正是我们整个司法公正的组成部分,执行效率是我们整个司法效率的重要体现。执行工作在整个法院工作中是“半边天”,执行工作的公正、效率怎么样,对整个法院工作的“公正与效率”意义重大。
第二个重要问题是要下大力气抓好法官队伍的建设问题。肖扬院长指出,抓法官队伍建设要“三管齐下”,一是依法规范,就是队伍的管理建设依法进行;二是纪律约束;三是道德教化。抓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去年整个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一教育三整顿”中的核心内容,作为这项活动的成果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广泛开展这项活动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是建国五十年来第一个法官道德行为准则。我们在起草这个道德规范准则的过程中,广泛地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法官道德建设的通行做法,同时又体现了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这个道德规范准则公布后引起很大反响,总体评价较好。法官的管理教育,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主要靠自律,靠自我约束,靠道德规范的调整。我们的法官道德准则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今后我们抓执行队伍建设,一定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三管齐下”精神,要下大力气抓出成效。
祝铭山副院长的工作报告全面回顾、总结了2001年人民法院的工作,在讲到去年工作成绩时,主要讲了五个方面的特点。其中,在讲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人民法院改革的新思路”这一特点时,明确指出,“执行工作改革取得进展,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体制正在形成和完善,执行机构得到加强,以分权制衡为原则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已逐步确立并初见成效,新的执行方式方法普遍采用。”可见,最高法院党组对我们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执行工作改革是大力支持、充分肯定的。祝副院长在简要分析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形势的基础上,代表院党组提出了2002年全国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这就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全面抓好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为入世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出色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在具体工作部署上,祝副院长指出要着重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三项工作就是“继续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将执行工作作为六项重点工作之一专门部署,这本身就说明最高法院党组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报告关于这一项工作的文字虽然不是很多,但分量很重,内容非常丰富,是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执行工作,推进执行改革的主要依据。所以,在这次会上,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
二、 执行局组织形式下执行工作的开展和规范化问题
执行局的建立仅仅是个开头,以后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现在最担心的是,执行局成立之后,在工作的管理,工作的开展上,换汤不换药;从思维观念、指导思想,到工作方式方法上依然故我,毫无改变。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们这项改革也就失败了。2000年11月份广州会议上,我们讲到进行四个层面改革的时候,大家注意到当时有两个提法:一是执行体制的改革是整个执行改革的核心;二是机构改革是执行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当时把执行机构改革放在关键的位置来看待,新的执行体制能不能构建起来,很大程度上看执行机构改革能不能成功。体制是无形的,在新的执行体制下能不能有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关键要看有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执行机构。新的执行体制需要一个新的有效的形式来体现它,承载它。新的执行机构是新的执行体制的外在形式,是它的有效载体,使这种无形的体制变成一种有形的存在。用通常的话来讲,就是使这种新的体制具有了组织保障。
1999年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对执行体制改革做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1月最高法院3号文件对建立新的执行体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不少法院在2000年就建立起了这种新体制。但在不少地方这个新体制徒具虚名,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整个工作与过去相比没有什么变化,或者变化较小。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指导思想没有做出相应调整,观念没有真正转变,管理方法、工作方法也没有新的思路和措施。正因为如此,我们把执行机构改革视为执行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新的体制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看新的机构能不能适应它。机构改革事关整个执行改革的全局。近一、两年的实践证明,凡是机构改革比较到位的地方,体制改革包括执行工作第三个层面即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也比较到位,这充分说明了机构改革是整个执行改革的关键。但另一方面的问题也确实存在:机构名称改变了,观念却没有转变,指导思想没有调整,管理方式、工作方式也没有更新,从而导致工作没有完全到位。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我最担心的正是这一点。
这次我们提到会上讨论的《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对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以及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执行机构设置、执行权的内部运行机制、执行方式方法等几个层面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希望大家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单纯从改革的角度讲,我们目前至少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不统一。为什么要提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问题?改革走到今天这一步,相当一部分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都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作为最高法院,应该从宏观上来考虑规范化问题。改革的初期,我们可以允许大家各行其是、百花齐放,但现在是应该走向统一、走向规范的时候了。
那么,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做?我认为关键是在执行局这种组织形式下,如何使机构的设置、职能分工、工作的开展,逐步走向统一,走向规范化。我这里不提具体要求,只提几点原则性意见:
第一,要明确职责。明确职责非常重要,职责明确了,权限才能清楚。执行局成立后,要依照有关法律、中央文件和最高法院提出的工作要求,规范和明确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第二,要因事设制。新的执行机构要根据法律、政策、最高法院的规定以及机构的职能,确定改革方面的要求,设置内部的工作制度和内设机构,不能因人设事,更不能因人设制。比如我们现在提出来,执行局在新的体制下,要承担管案、管人、管事“三管”的责任,这就是“事”,我们就应该根据这个“事”来设置机构和有关制度。
第三,要理顺关系。一是要理顺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现在有不少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了执行局,但不同法院执行局的设置并不完全一样,比如有的在中院设置执行总局,在所辖的下级法院设置执行分局,总局分局就不一样。作为高级法院执行局,必须要理顺与下级法院及其执行局的关系,切实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体制。二是要理顺执行机构内部的关系。新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强调对执行权的运行实行分权制衡原则,执行的裁决权、实施权等各种权力要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来行使,这是执行权的分工问题。但执行局作为一个实际履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领导职能的机构,除了这两种权力以外,还有人事管理、案件管理、委托执行等方面的职能,这些权力和职能应该由哪个内设机构来行使,一定要明确。既要强调分工,又要强调合作。我在广州会上讲过,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直接目的是要确保执行权公正、廉洁行使,即保障执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这是分权的主要目的。任何分权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廉洁,但同时又必须考虑到高效的问题。不能因为强调执行公正和廉洁而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如果是这样的话,改革就是不完整、不全面的。所以,我们不仅不能因为分权而影响执行的效率,相反要通过改革提高效率,这才是改革的最佳方案。
第四,要规范管理。从审执分立至今虽然有十多年的历史,但总体上讲,相对于法院其他工作,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还是有差距的。现在我们成立了执行局,在执行局组织下开展工作,我希望大家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一开始就下大力气抓好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包括管案、管事、管人等方方面面的制度化、规范化。过去我们面临着“执行难”的强大压力,所以,相当长一段时期我们的注意力主要放在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难以顾及队伍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等内部规范化建设问题。现在我们认识到内部的规范化建设与解决工作中的难点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现在我们抓执行局建设,一开始就要强调把基础打扎实,一定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执行工作的开展,抓案件的执结率;一手抓队伍建设和管理,一定要把执行队伍作为正规军来建设,不能搞成地方军、杂牌军。执行队伍素质的高低是今后长期起作用的因素,这一点非常重要,丝毫不能忽视。
第五,要深化改革。要抓好执行局组织形式下的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改革。执行局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改革的成果,同样也需要在改革中巩固、提高、规范和发展。
首先是巩固。执行局两级班子建设,非常关键,带头人一定要选准,队伍建设一定要搞好。现在有些法院改革已经结束,有些法院正在进行。我们希望通过改革,优化执行队伍,吸收一些优秀的法官到执行队伍中来,将那些不合格的人员分离出去。所以,我们讲巩固改革成果首先是组织巩固。我们要抓住当前机构改革的机会,把班子建设好,把队伍建设好。关于执行局长要不要高配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我认为可以高配,也应该高配。这次来了20多个高院的执行局长,至少一半是高配的,黑龙江高院的执行局长还进了党组。但是就全国而言,这种状况还不理想。这个问题的解决虽然有难度,但我们的工作还是有余地的,就看我们怎么去做工作,怎么去争取。除了组织巩固外,抓巩固还要反复强调加强廉政建设,打牢廉政根基。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三分之一违法犯罪的问题发生在执行这一块,去年情况有所好转,下降为20%左右。当然,这是一个动态的情况,但20%也就是1/5,不仅数量居高不下,而且反映出来的问题也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廉政建设一定要抓住,一开始就要把根基打牢。
其次是提高。执行局是新型的执行机构,如何展开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也没有先例可循,需要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管理水平包括领导水平。各个地方在改革中都有自己的一些好的经验,相互之间要加强经验交流,取长补短。我过去强调过,执行工作不能各自为政,而应强调通力合作,全国一盘棋,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包括工作经验的交流,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是规范。改革的初期更多的是探索前进,摸着石头过河,相对来讲,很多方面不是十分完善,不是十分规范。执行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就表现在工作能不能走向规范化,这一点非常重要。改革的初期我们不能提这个要求,但当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我们必须提出规范化的要求,要把我们改革的措施逐步地上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层面,最后上升到立法的层面。最高的规范,就是法律规范,还有司法解释的规范和执行制度的规范,执行改革的成果最后要反映到这方面。
第四是发展。事物都是在不断地发展的,任何事物都不能定一个终极目标,执行改革也是一样。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执行工作改革现在也仅仅是个开始,今后怎么改,今后的执行工作改革如何发展,这要取决于全国四级法院执行局和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执行工作改革发展到今天,严格地讲不是哪一个人意志的体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只要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性,符合执行工作的规律性,改革就是有生命力的。所以深化改革最终要落实到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上。
三、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当前的执行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当前的执行工作,就必须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根据祝铭山副院长报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任务与要求,下一步我们重点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抓认识,二抓改革,三抓队伍。
首先要抓认识。现在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在新的形势和新的条件下如何做好执行工作,需要我们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祝铭山副院长在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还会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强化和改进执行工作。”首先我们思想上要意识到,入世后,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我们承诺履行世贸组织义务,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执行工作肯定是要面临这些问题,世贸组织的三项原则即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化原则中,每一项都是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当前,执行工作的最大障碍仍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两个保护主义跟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背道而驰的。关于透明化原则,从执行方面看,过去我们透明化、公开化也是不够的。现在我们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搞听证程序,为什么要听证,听证首先是给当事人知情权,此外,听证必须公开进行,公开才能透明,公开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民事主体一律是平等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是股份制企业还是私营、个体企业,是我国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一律平等。我们过去有一些内部操作的东西,现在看来是逐步要放弃的,我在新疆讲执行工作六大关系的时候,也讲过这个问题。总之,加入世贸组织后,会出现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执行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我们去做。我们要有紧迫感,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同时又不能有急躁情绪,不能因为困难多且一时难以解决而丧失信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经济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执行工作的发展步伐会逐步加快,我们要信心百倍地把当前的执行工作做好,努力开创新世纪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其次就是抓改革。肖扬院长和祝铭山副院长在讲到改革的时候,都再三强调法院工作的希望是改革,出路也是改革。执行工作同样如此,执行工作的希望和出路就是改革。我们要克服面临的困难,接受新的挑战,要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要开创我们执行工作的新局面,改革是必由之路。我们前一个阶段的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朝着既定的方向,围绕着“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继续将改革深化下去。这次高院院长会议提出的执行改革的任务非常繁重,大家注意到,共有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执行立案标准的改革。去年初我在西安片会上提出了执行立案标准改革的动议,事后有不少地方开始试行改革。执行立案标准的改革,其实就是要加大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立案标准改革是今年执行改革的一个工作重点,我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大包大揽、有案必立了,而应该按照新的执行理念和要求,改革立案标准,完善立案制度。
第二,要实行执行收费制度的改革。要通过执行收费制度的改革,形成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避免债权人交了执行费用却不能实现债权而产生对法院的不满和责难。现行的收费制度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包袱背得很重。在执行收费上,申请执行费并不高,但在有的案件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很高的。此外,在执行收费方面个别地方还存在打白条及乱收费的问题,也需要通过改革加以规范。总之,执行立案标准和执行收费制度这两件事,是今年执行工作改革的重点。希望执行办尽快拿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的新体制,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指导作用。
第四,要继续采取集中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坚决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障碍。实践证明,在新的执行体制和执行局组织形式下,这些新的执行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对于树立执行权威,提高执行效率,力克“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要逐步限制和减少异地执行,加快建立以委托执行为主的工作格局。对那些确实需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方执行的,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并纳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范围。这次会议后跨省的案件委托执行,由各高级法院执行局统一进行委托承办,执行办要拿出具体意见来。今后,最高法院执行办在指导督办案件时主要抓高级法院执行局。高级法院接受委托以后,可采取集中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多种方式办理,有很大的工作权限和余地。今后在新的执行体制下,省院的执行局一定要把跨省的委托执行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第六,要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努力探索财产申报、财产审计、财产调查、债权凭证等执行方式和结案方式,确保有执行能力的案件都能依法、及时执行完毕。我们认为,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只要有利于加强执行工作,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执行公正,就应该允许大胆创新。当然,任何新的执行方式方法,都要合法,都要讲究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七,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新的执行理念。要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使公众都能明白民事审判的执行不同于刑事审判的执行,民事裁判能否执行,最根本的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些案件最终不能得到执行,从根本上讲属于市场交易风险的体现。那种认为民事裁判必须而且能够百分之百地执行的认识是有偏差的,是不切实际的。改革首先是要转变思想观念,观念一转变,看什么都顺了,否则,看什么都不顺。我们要做好宣传,首先要转变我们自身的观念,同时要转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观念,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这一点也要作为改革任务来看待。
今年的改革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上七个方面。这七个方面又都包含了观念更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任务。改革首先要更新观念,这是前提条件;其次是要有理论支持,防止陷于盲目和被动;第三是要有新的体制、机制、制度做保障,这是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顺利、健康发展。
第三是抓队伍建设。总的来看,我们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反映在执行队伍上尤为明显。我看先天不足的问题主要反映在队伍素质方面。决定执行工作水平的关键在于执行人员的素养,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强化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祝副院长报告关于执行队伍的建设,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各级法院的领导,各级法院的党组,一定要把执行队伍建设的问题摆到议事日程上来,要像重视审判队伍建设一样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要舍得把骨干力量配置到执行队伍中去。抓执行队伍建设,首先要抓好班子建设,要配好、配齐执行局及其内设机构两级班子,关键是要选配好执行局长。我相信在座的执行局长都是作为骨干力量调到执行队伍中来的,你们一定要尽快转变角色,进入角色,要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责任。全力以赴抓好工作,不负重托、不负众望。抓班子、带队伍,是一项传统的、有效的工作方法,领导干部一定要率先垂范,只有铁的班子才能带出铁的队伍。
第二,要强调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违法执行。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开展执行,不允许超标的执行,更不允许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执行队伍一定要有很强的法律观念,我们是国家的执法主体,不是社会上的杂牌军,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行,包括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执行工作不仅要强调实体公正,还要强调程序公正,要通过改革,确使执行程序公开、公正。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坚决杜绝乱执行现象。要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依法制止当事人的暴力拒执的行为,树立司法权威。在执行过程中,该用的权力要用,但是要会用,既要用到位,又不能乱用。不用不足以体现司法权威,乱用反过来也会损害司法权威。我们抓队伍建设,强调依法执行,文明执行,与树立司法权威是分不开的。没有司法权威,谈何执行力度。加强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一定要依法进行,路不能走偏。
第三,要进一步严肃执行工作纪律,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声誉。肖扬院长提出抓队伍建设要“三管齐下”,我们抓执行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也必须要“三管齐下”。首先要依法规范执行工作和执行行为,其次是加强纪律约束,第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作风和职业形象。执行的形象,关系到整个司法的形象。执行领域确实有个别地方个别的同志不太注意自己的形象,强制执行措施是严厉的,但执法态度不一定要很严厉。有时平和一些,多说服教育,以理服人,效果可能会更好。强制措施体现的是法律的力量,文明执行体现的是理性的力量,同时也是执法成熟的表现。我们没有必要冒着损害司法权威、损害法院形象的风险去为一个具体案件的执行冲冲杀杀。民事案件的执行,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穷尽了法定执行手段,在法律上就是公正的。我们应当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民商交易是有风险的,打官司也是有风险的,法院通过国家公力保护合法权益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度的,任何司法救济都只能是有限救济,而不是无限救济,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不能违法审判,也不能违法执行。
总之,当前的执行工作和执行改革任务繁重,但形势很好,前景光明。作为第一次执行局长座谈会,要研究的问题非常多,我借这个机会讲了几个问题,希望大家回去后向院党组、主管领导汇报,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今天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