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监他字第27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1月11日[2001]民监他字第2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货物已由承运人在中途交给托运人处理,运输已终结,货物损失应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结算;收货人李延滨对该运输货物的权利尚未开始,在该运输合同中亦无实际损失,故其不享有本案诉权。
百货大楼与任彦琦是车辆承包关系,对造成货物丢失无过错,不应为任彦琦丢失货物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