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监他字第8号
施行日期2002年02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2月27日 [2001]民监他字第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1]127号《关于湖北横向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北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汉口支行返还保证金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
一、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汉口支行强行划拨保证金,抵还其对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北公司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