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明传〔2001〕473号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明传[2001]473号 2001年11月9日)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依据该规定,特就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在审判监督庭适当增配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人员;
二、 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调研,并逐步规范此项工作;
三、 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层报我院审判监督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