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监他字第2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2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2月8日 [2001]民监他字第22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陕西高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关系的设立上,虽有不规范之处,但基本具备抵押成立的法定要件,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为宜。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不应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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