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1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1〕16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1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人民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被抽调参与乡镇清欠、催收等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年3月,四川省营山县法院执行庭庭长随该县孔雀乡乡长到槐花村农民李诗碧家催收提留款,并要李的丈夫写下第二天交款的保证书。3月14日,李和丈夫到乡政府要求解决问题未果,李随后服下农药,经抢救无效于3月15日死亡。前不久,四川省南充市委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程序,决定给予营山县法院执行庭庭长党内警告处分。对这类不该发生的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形象、妨碍司法公正的严重事件,应当引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吸取教训。我院早在1999年6月9日法(1999)106号《关于不得抽调大批干警下乡影响审判工作开展的通址中就明确提出,抽调大批法院干警从事非审判工作是不妥当的,既影响审判工作的开展,又容易混淆行政执法与司法权不分,造成司法权滥用,破坏法院形象,应当严格禁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不得从事与审判工作无关联的其他工作。为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防止滥用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现再次重申如下要求:
一、 严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参与行政部门催收提留款、催收税款、计划生育罚款、拆迁房屋及其他一切与审判工作无关的工作和活动,以避免损害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保障司法公正。
二、 对地方行政部门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从事与审判工作无关联工作的,应当向他们讲清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法定职责和参与与审判工作无关联的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坚决予以拒绝。确有必要参与的一些与审判工作有关联的工作和活动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并向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人民法官参与行政部门催收清欠等与审判工作无关联的工作的情况立即进行清理。凡违反本通报要求的,要立即坚决纠正。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情况。
跳至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