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立他字第36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1年9月28日[2001]民立他字第3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崇正国际联盟集团有限公司并非V19990351号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该公司不具备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故对该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