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获得了圆满成功。会上,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所作的讲话,从宏观上揭示了执行工作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与依法行政、与外部监督、与其他司法工作和与执行改革等六个方面工作的关系,既对执行工作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又为深入开展执行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与会的同志们在讨论中一致认为,沈德咏副院长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于推进执行工作改革,指导执行理论创新,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必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次会上,有6名同志作了理论交流发言,所阐述的执行理论观点,展示了执行干警夯实执行理论基础的孜孜探求精神,标志着自去年11月广州“执行工作座谈会”以来取得的执行理论创新的丰硕成果。刚才,4位同志分别代表4个小组的与会人员就分组研讨的情况所作的总结性发言,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执行办将认真研究。在这里,对为此作出辛勤劳动和突出贡献的各高级法院领导及论文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受沈德咏副院长之托,我作会议总结,讲三个问题:
一、 对这次会议的基本估价
这次会议是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向前推进,困难和希望同在的新形势下召开的,是最高法院召开专题理论研讨会规模较大的一次会议,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一)这次会议贯彻了中央倡导的理论创新精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三个创新”,即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创新意识已成为中华民族昌盛发达的先导。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最近在“青岛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坚持理论创新,这是司法改革获得成功不可缺少的条件。针对相对于审判工作更为落后的执行理论。沈德咏副院长在去年广州“执行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夯实执行理论基础”的要求,这是一言中的。此后的10个月,沈德咏副院长率先垂范,先后几次讲话和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执行办也以“高执办”的名义在《人民司法》上发表多篇理论文章,并通知部署这次理论研讨会;各高级法院投入了大量人力,组织撰写了一批论文,会前,执行办收到了各高级法院选送的论文共182篇。可以说已在执行战线形成了执行理论研讨的一股强劲东风。这无疑是对中央倡导的理论创新精神的一次极具特色的贯彻,必将独具价值地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一次成功的记录。
(二)这次会议将有效地发挥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当前,各级法院执行实践亟需理论指导:一是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二是《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修改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三是个案执行中越来越多的法律空白,都需要执行理论作先导。这次收到的论文几乎涵盖了上述三个方面遇到的所有的执行理论问题,必然能发挥出理论指导实践的应有作用。与会的同志们在讨论中还指出,这次理论研讨会也是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在理论上指明了执行工作改革的方向,并促使执行干警在理念上坚定了执行工作改革的信心。事实将不断地证明,这次执行理论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必将转换成执行工作改革的成果。
(三)这次会议必将有力地促进执行干警不断地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对于这次执行理论研讨活动,各高级法院极为重视,认真组织.湖北、安徽、广东等高级法院下大力气组织,收效显著。一些高级法院反映,在这次组织撰写论文的过程中,许多执行干警开始注重学习,挤出时间查阅资料,互相切磋,开始形成以学习为乐、以学习为荣的氛围,这是一种正气,必会大加弘扬。执行办要在会后组成论文评审小组,从182篇论文中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和组织奖。这次会上交流发言的论文是在各高级法院推荐的基础上指定的,不是确定下来的获奖论文,会后还要经过专门评选。待全部论文评定后,将适时开会或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颁奖,并将获奖论文汇编成论文集。这必将使这次会议的作用得以延伸,能更有效地促进执行队伍加强内功。走精英之路,填补先天不足,改变“杂牌军”形象,开创出自觉地以理论指导执行实践的一代新风。
但是,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执行理论研究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对许多执行基础理论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规范性论文,特别是很有创见、很有深度的论文还不多。有的论文反映出作者理论研究的功底还不够扎实,占有的材料不够详实,研究的方法不对套路,有的仅是工作报告;执行办对这次理论研讨会的准备组织还缺乏经验,还有许多需加以改进或解决的问题。这些都说明我们夯实执行理论基础的任务还极其艰巨,我们脚下的路还很长,需要我们齐心协力不懈地拼搏。执行办将为此作出规划,分步实施。近期,还要与一些院校的专家学者召开一次小规模的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民诉法研究中心和执行办合办。总之,我们要尽一切努力,务求尽快达到夯实执行理论基础的目的。
二、 当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今年初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后,全国各级法院执行干警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加快执行工作改革进程,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突击清理了一批执行积案。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法院7个月共受理执行案件1881369件,其中旧存471241件,已执结1014404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执行工作任务极其艰巨,要充分利用今年后三个半月的有限时间,加倍努力,切实做好如下四项工作:
(一)加大执行力度,争取工作主动。目前,全国尚有833665件执行案件未结,虽比上年同期未结案件850801件下降了2.01%,但今年前7个月的执行结案却比上年同期的执行结案1080377件下降了3.02%,这一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同期结案数下降幅度虽不大,但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客观上,一则各级法院开展机构改革活动及进行“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占用了一些工作时间;二则执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改革中实行的合议制、听证制及分权制约等制度,也必然延长结案时间;三则今春以来,社会各个方面、各个主体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地位越来越高,渠道越来越多,力度越来越大,工作越来越细,也加大了执行结案的难度;四则还有为探索执行工作改革,组织修改《民事强制执行法》和组织理论创新、撰写论文,也费去了一部分办案时间。主观方面。有的基于内部外部种种因素的影响而故意拖延执行;有的执行干警对改进粗放式执行方式方法、坚持执行程序公正还不适应,甚至认为“坚持执行程序公正,就会弱化执行工作力度”,在思想上产生的这种片面性认识,也会导致其降低执行工作效率。各级法院应针对本院的实际,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尽快清除障碍。迅速提高执行效率。
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要抓住6类重点案件,集中执行。1.执行程序中查封不动产1年以上的案件;2.涉及群体权益、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各级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监督、建议的案件;4.上级法院督办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5.涉外判决、裁决案件;6.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监督的案件。这些案件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要坚持依法执行,坚持以肖扬院长的“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的观点,按照沈德咏副院长关于“六个关系”的意见,积极工作,妥善处理,尽快结案。
有的法院执行工作效率不高,要注重从主观方面查找原因。提高执行效率是坚持执行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法定的执行程序是在权衡各方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为前提设定的,因而,只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去执行,也就必然达到最大力度并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那种把“执行程序公正”和“执行工作效率”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对于有意拖延执行的,应当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可在做好相关工作后,采取制发债权凭证的方式结案,不可久拖不结。
对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监督、建议的执行案件,各级法院应特别重视。关于民事强制执行与外部监督特别是与人大监督关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沈德咏副院长已有精辟的论述,我这里强调的是要注重解决一个现实问题: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和会议后,截至今年8月底,最高法院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审判、执行案件919件,其中执行案件173件,占18.8%,列第二位(上年全年收到547件,执行案96件,占17.6%),其中大多数案件已由最高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和执行办函转给相关的高级法院处理。我们要求,对于这些案件,以及可能新发生的这类案件,各高级法院应责成专人负责督办,务于今年年底前处理完结,并报最高法院执行办。
各高级法院要在本辖区内,充分发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的职能作用,坚决有效地抵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同时,要注意抓住典型。及时报告上级法院和党委,有的情节严重的,应当尽快报告最高法院。还应当清醒地注意一个问题,许多案件欠拖不执,或者形成被执行人公然对抗执行的态势,与执行法院及其执行机构内部有关人员的特殊作用有关。今后,各高级法院要在“抓案头”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同时,注重“抓人头”,注重把整治“执行乱”作为坚持执行程序公正的重要任务,从严抓实,务求实效。凡发现法院内部参与阻碍执行的人和事,要坚决地核查处理。决不手软。
(二)坚定改革信心,加快改革进程。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至今,已经过了26个月的风雨历程。在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丰硕成果。中央11号文件要求改进执行管理体制这一重大的司法改革课题。已从理论务虚中的研究走向实践尝试中的成功。目前,已有21个高级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执行局作为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建立执行权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的载体,已经不容争辩地载入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光荣史册。肖扬院长已经对这一改革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大家可以在肖扬院长的新世纪元年新年献词《公正与效率--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一文中看得真真切切。但是,在司法战线上,还有人对此怀有疑虑,甚至出现种种说法,影响了执行工作改革的迅速推进。为正视听,我借此机会将执行工作改革的进程情况作如下回顾:
执行工作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90年代初期陆续开始的审执分离方面的改革,直到1996年全国法院第一次执行工作会议上作为硬性的改革任务部署下来,这一阶段的改革以这次会议上李国光副院长的报告和祝铭山副院长的总结讲话为标志。第二阶段是在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过程中,拉开了改进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序幕,以1999年9月30日经李国光副院长签发的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和当年年底北京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精神为动力,推出了一些高级法院在探索本辖区内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本质上是统一领导新体制中的以成立执行局为代表的创新举措。第三阶段是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以“执行工作的出路在于改革”为新的理念,以2000年9月30日沈德咏副院长签发的法明传[2000]437号通知和当年11月初广州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沈德咏副院长的讲话精神为动力,推进了执行工作改革的进程,出现了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四个层面同时进行改革的新局面。这三个阶段反映了执行工作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高法院党组及各分管院长都始终坚持着执行工作改革的方向。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改革任务,我在这里将第三阶段改革进程中的有关情况,作以下简短的说明。
去年6月,沈德咏副院长分管执行办工作后,要求执行办思考执行工作的出路,并准备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去年8月。最高法院执行办即着手筹备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沈德咏副院长对我们写出的会议报告提纲不满意,找了我们起草的同志及我和孙忠志副主任一起去听他的意见,这一次,沈德咏副院长谈了半天。沈德咏副院长在那一天的中午没有休息,写了一封长信,我在这里把这封信给同志们念一下:“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问题,我想再补充说几句。虽然在前任领导的主管和负责以及大家的努力下,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的工作中毕竟还存在许多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执行工作虽经几年苦心经营,但相对其他审判业务工作,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不规范之处。在新形势下,执行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执行工作环境不容乐观,对此我们要有充分估计,切不可盲目乐观。然而执行工作是有希望、有出路的。希望在哪里?希望在于改革;出路在哪里?出路在于改革。反之,不改革就没有希望,没有出路。为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学习并深刻领会肖扬院长1999年10月27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高扬改革的旗帜,从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机构、方式方法等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既要抓观点、观念的转变,又要抓制度的更新,真正以改革的精神将执行工作全面推向深入。这一精神务必要准确、全面地体现在会议的材料中,并作为基本精神贯彻于执行工作座谈会议始终,我希望这一次会议能开成一次改革的会议、务实的会议、创新的会议。改革是全新的事业,没有先例可循,所以必须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进取。改革就要冒一些风险,因循守旧、抱残守缺、按部就班,虽没有风险但也不可能有成效。改革有时就是要力排众议,虽不可固执己见,但也切不可没有主见,须知真理有时往往在少数人手里,何况据我所知,主张、赞成执行工作改革的人并不在少数。改革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有针对性,要解决实际问题,胆子要大,工作要细,步子要稳,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执行工作改革有法律依据的,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政策;没有政策的,依据实践;没有实践的,依据理论。只要符合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了实践依据和理论依据,执行工作改革就是名正言顺、师出有名的。以上我只是提出执行工作改革的大体思路和大的原则,至于具体如何改,改什么,你们的感性认识更多,经验更丰富。改革是群众性的事业,一定要走群众路线。向群众学习,向基层学习,向实践学习,广开言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这样就一定能够改得好,改得准,改得出成效。”下面写的是“中午休息回忆上午的谈话感到意犹未尽,补充写上以上这些意见,仅供参酌。沈德咏,2000年9月19日”。沈德咏副院长写了这么长一段话,而且是在和我们谈了一个上午之后。沈德咏副院长在信中第一次提出四个层面改革的观点,这反映出他对肖扬院长和最高法院党组的司法改革要求的坚定信念,以及他对前两个阶段执行工作改革的深刻思考。
广州执行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贯彻两个月后,最高法院于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法院院长会议对执行工作改革予以充分肯定,对广州执行工作座谈会予以充分肯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去年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办立即将这次会议上肖扬院长、祝铭山副院长的讲话中所涉及的执行工作内容摘载印发各高级法院,并以沈德咏副院长签发的[2001]执通字第1号通知下发,要求各级法院组织学习,这使全国各高级法院的执行干警受到极大的鼓舞。此后,最高法院在昆明市召开了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座谈会,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既可是执行庭,也可是执行局,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而且,确定了执行机构的主要领导的高配“由各地法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工作条件,报同级党委审批”,这更为已成立的或将成立的执行局局长的高配提供了依据,且因如果仍保留原执行庭的机构,就几乎不存在报执行庭长高配的问题,从而等于告示我们应当成立执行局。执行办和沈德咏副院长对此感到振奋,认为又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沈德咏副院长即于今年4月28日签发了法明传[2001]224号通知,有力地指导了执行机构改革,正确地贯彻了昆明会议精神。此后。沈德咏副院长相继在黑龙江、西安两个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座谈会上的讲话,在受肖扬院长指派参加的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先后接受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所发表的几篇文章,都在倡导着改革执行工作的创新进取精神,执行办的同志们和大多数的高级法院领导一直在积极地领会和认真地贯彻这一精神。近一年多来,我作为执行办负责人没有听到过任何批评意见,没有听到过哪一位最高法院领导对执行改革的批评、反对的意见,相反,我们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关于执行工作改革创新的文章,肖扬院长曾明确地对我说:“你们的文章我看过,那些观点我都同意。”上述这些本没有必要讲但讲了或许更有好处的真实情况,希望能起到澄清是非的作用,从而更坚定执行工作改革的信心。
那么,怎样看待前一阶段的工作呢?1999年7月7日中央11号文件下发以后,在贯彻11号文件精神的大背景下,全党来解决“执行难”问题,舆论上也形成了一个全社会的攻势,当时就不能不搞“大会战”,不能不搞清理积案,这是在正常的思维指导下进行的,不可能脱离开当时的环境和背景,当时只能那样做,也应该那样做。当时分管执行工作的李国光副院长工作非常紧张。我说他是全国各地法院“大会战”的总指挥。“大会战”对执行工作当时转被动为主动,对执行积案的大批清结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是功不可没的。至于说在这个“大会战”期间,出现“零点行动”、“假日行动”、“执行风暴”等等,这也是在粗放式执行中难免的行为,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认识、改进。我曾经在执行办内部提出,“大会战”这种形式可能会使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的形象受损,但当时考虑不好阻止,因为大家是积极“参战”的,战士们带着缺点去冲锋,你不可马上去改正其缺点。尽管如此,李国光副院长还是及时地指出,执行法官穿迷彩服、戴钢盔执行的形象太差。应予纠正。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一看,要有一些新的思考。前期的功绩我想主要是这几点:一是整顿了执行秩序,认真贯彻执行了137条司法解释,有效地规范了执行秩序;二是突击清理了一大批执行积案,形成了解决“执行难”的强大攻势;三是加强了执行工作改革起步阶段的规范要求。下发经李国光副院长签发的通知,要求不准撤执行庭,明确要保留执行庭的裁判权,这对起步阶段的改革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现在执行工作改革正在迅速推进,形势很好。但就全国形势看。局部地区的改革意识还不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有的地方法院审执至今还没有分开;有的满足现状,抱残守缺。正如祝铭山副院长在今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的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到现在,有些地方法院执行局建立起来发挥了作用。有的却只建了机构并没有发挥作用;还有的缩手缩脚,患得患失,甚至怀疑最高法院党组对执行工作改革认识上的统一性,在等待、观望;有的认为执行局干部高配,容易引起其他部门干部不满,怕增加工作麻烦等等。因为这些不必要的顾虑而阻碍了自己的改革步伐者,不乏其人。当然,这中间也有执行办对执行工作改革微观指导不力的因素。执行办正在准备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已经征求了部分高级法院的意见,修改后待送经最高法院党组审批后下发。现在我强调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大胆改革,勇于奉献。改革是一场革命,不要怕犯错误.要勇于创新。同时,要随时准备付出代价。在机构改革上,不要怕得罪人。执行局长高配,必然引起竞争。某高级法院经省委批准,执行局长为副厅级,进党组,为党组成员,引起另一位副厅级的并不熟悉民商法律和执行工作的干部出场竞争,其理由就是要进党组。最高法院执行办及时向该高级法院领导重申一定要由合格的执行庭长作为首任执行局局长的人选。现已确定由执行庭庭长提升为局长。这里,我们再次强调这一点,请各高级法院予以重视。但是,所谓“合格的执行庭长”的标准要因地、因人而宜,不可能划一。另外,人事工作极其复杂,一部分执行庭长可能在改革中职位不变,甚至可能任用的执行局长综合能力较低。执行庭长仍应本着利党为公的精神,克己奉公,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要致力于为改革作出贡献。特别是年龄较大的执行局、庭长,要像安徽高级法院的范守义局长那样振奋精神,以更加紧迫的心情站好最后一班岗,全力为执行工作改革作出更积极的努力。
第二,积极探索、不拘一格。改革本身没有定式,也不可能只有一个固定的改革模式,我们提倡各级法院按照不同的改革模式去探索。厦门市中级法院在本辖区成立一个执行局,在各县(市)区法院设立执行分局,不失为一个大胆创新。执行办将尽快会同福建高级法院,抓住这个改革典型。在成熟时召开现场会。执行工作四个层面的改革,都有创新可求,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更新观念,自主进行探索。各高级法院应当及时发现典型,及时指导,及时报告。执行机构改革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作时间限制,一切从实际出发,但地方法院机构改革是一个机遇,希望不要坐失良机。
第三,尊重规律,符合主题。在改革中既要大胆探索,又要尊重规律。符合“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我们倡导执行程序公正,坚持执行程序的独立正义价值,这其中具有的司法规律不能违背。有一个地方法院,在探索建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过程中,将不动产、动产的评估、拍卖、再次拍卖、兑付等一些执行权划给立案庭实施,那么。执行机构、执行员还干什么呢?那里的执行员说“案件执行能否结案与我无关”是有道理的。那里的院长说“这样可以防止执行员暗箱操作”,那么,立案庭执行就不会暗箱操作了吗?这种改革我认为就是违背了“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各高级法院应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像类似问题应及时尽早予以指出并加以改进。还要强调一点,作为执行工作改革的早期举措就是审执分离,但至今一些有条件审执分离的还没有分离,仍由审判庭执行。各高级法院应普查一次,凡应当分离而没有分离的,要在核实后报告执行办.同时要力促其尽快分离。
第四,不尚空谈,狠抓落实。改革不能坐而论道,应当积极实践。“广州会议”以来,最高法院反复强调,要以突出当事人主义色彩重塑执行程序。在这一执行理念下,应当十分明确的一点就是:凡执行程序中每一个重要环节的启动,都应由当事人申请,以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也叫当事人进行主义。但这不应等待执行改革最后完成才去实践。有一个基层法院在执行中,签订了一份由被执行人为甲方,这个法院为乙方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此协议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但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债权人现据此要求执行判决,执行法院又去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昨天派人飞到新疆找到我们这个会场反映情况。执行法院、执行员的这种超职权主义执行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各地法院都可能查出此类问题,各高级法院应当将粗放式执行中的类似此案的超职权主义行为普查一次。彻底纠正。
第五,坚定信心,加速改革。执行工作改革只会前进,不会停步,更不会退步。“广州会议”后,山东等高级法院行动快,改革效果显著,首先是改革信心坚定。浙江高级法院党组率先垂范,在下定决心搞执行工作改革后,张启楣院长、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童兆洪立即在全省形成执行工作改革的势不可挡之势。绍兴市中级法院乘改革东风,全力工作,不到1个月时间,全市两级法院同时成立执行局,挂牌工作。可见,坚定改革信心,可以产生动力.可以产生效率。天津高级法院领导也是在坚定执行改革信心后,立即决定并迅速操作成立执行局。各高级法院应当坚定执行工作改革的信心,加快改革步伐,即使暂不搞执行机构改革的法院,也应将其他三项改革工作抓出成效。
第六,加强调研,深化改革。已经取得执行工作改革成果的法院,不能停留在现有的水平上,要本着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加强调查研究,一个专题一个专题地把执行工作改革引向深入。祝铭山副院长关于新执行机构成立后还是老样子的批评意见很值得注意。执行办将为此加大调研力度,拟于年底召开一次高级法院执行局长会议,专题研究执行局的执行体制载体的功能及其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模式,具体会期、地点另行通知,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要做好充分准备。
(三)冷静面对现实,加强自我保护。现实生活已经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执行工作岗位上的干警是处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第一线,处在现代“商战”中“兵家”必争的“制高点”,处在社会各种矛盾冲突的漩涡中,处在人民司法工作捍卫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处在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上。因而,执行干警动辄被暴力致伤,被糖衣炮弹击中,被诬告陷害受辱,严峻的现实促使我们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要增强国情意识。这个问题提起的原因,就是现在在执行当中,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的执行当中,有的执行干警有孤军作战、盲动倾向。有的地方法院执行干警动不动就被群众打伤了,据统计全国近两年来发生了四百多起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肖扬院长对此非常重视。我们在剖析这些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发生的原因后发现,相当多的执行干警国情意识差,因此有必要提出:我们的国情首先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各行各业的活动都是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的。执行干警到一个地方执行,如去某一个乡镇执行,你不是去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但是你得依靠其领导,对此不要有顾虑,不要担心他们的成员中是不是有人又走漏了风声,是不是又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种顾虑不必有,即便是这样,你也要依靠他,一次不成二次再去,他要搞地方、部门保护,你可以向他的上级党委通报情况。人大的监督和检察院的监督以及政府的支持。都是国情。政府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很重要,同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原来讲是要小政府、大市场,但客观上政府仍然经常对市场起主导作用,在一些具体的执行案件上,政府经常要求作一些政策性的调整,很多案件都是最高法院配合政府搞了中止执行、中止审判的一系列规定,这都是国情。还有新闻媒体的作用,既有正面的监督也有负面的影响等等,这些国情万万不可忽视。
关于“党委领导下”的问题,过去搞专业工作都有一些传统做法.现在在一些年轻同志那里,可能就失传了。现在要求要有“四个坚持”、“四个结合”:第一、要坚持党委领导和依法独立执行相结合。这是我们的传统做法,不是空洞的口号。有些同志很理想地去追求依法独立执行,可你不能搞脱离“党委领导下”的依法独立执行,一定要有很强的这种意识,你想完全地、理想化地依法独立执行不可能、不现实。因此,我们现在开展执行工作,你到一个地方去,不能撇开那里的党委,特别是有一些典型的案件,你还得靠党委出面来做工作,这个意识一定要有。当然,每一执行环节的工作,都要依法进行。第二、要坚持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相结合。执行工作是司法工作,但我们执行个案时面对的是社会,是群众,是当事人及一个相关的群体,执行工作必须与做群众工作、做社会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果只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司法行为而撇开社会工作,执行工作是搞不好的。在某种情况下,对社会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社会工作做得好坏的程度决定个案能不能很好地执行,这是很重要的。第三、要坚持执行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过去老生常谈的话题。在许多情况下,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有的地方法院要建立执行网络,有的地方法院搞起执行联络员制度,这都是坚持群众路线的有意义的探索。在任何情况下执行工作孤军作战都是不可取的,专门工作离不开群众工作。当然应当分清责任,不能因坚持群众路线而放弃执行权,搞“群众执行”。第四、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保证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时候要以社会效果为重。如果执行时矛盾激化,考虑社会稳定的需要,执行工作要停下来就得停下来,没有必要再向前冲锋。社会稳定压倒一切,要时刻以稳定为大局。这是讲一定要有很强的国情意识问题。
2.要增强社情意识。我们的国家大,各地方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的一些执行干警因社情意识不强,动不动就吃亏。河南一个基层法院10余人到山西去执行一件标的为2万多元的案件,执行人员全部被打落黄河。被打伤的人爬上来在医院里救护时,又被聚集的人群拔掉针头从床上拖到地上继续打,一个个被打得惨不忍睹。当天,发现还有两名执行员没找到,原来这两位执行员因被打昏落入黄河,几个月以后才在黄河中下游捞出尸体,牺牲了两位同志。执行人员事后说“那个地方的群众还没有解放”,我们不禁要问,那个地方的群众就是真的“没有解放”,怎么事先不知道呢?这类典型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呢?就是社情意识太差,这里有血的代价。从执行案件看,执行员基于社情意识要注重了解六个方面的情况:第一、要了解基层政权的管理能力,乡规民约的落实情况,这是很重要的。现在基层政权建设差别较大,多数是好的,但有的比较差,有的地方的基层政权内的个别人自己就是黑社会头子,你必须了解清楚。他如果是这样的人,你到他那里去就没法执行,要另有准备。第二、要了解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观念和协助执行的能力。如果那个地方有人民法庭,你还得考虑到法庭能不能协助你执行,以便确定有效的工作方案。第三、要了解当地的民俗风情、治安状况。如果了解被执行人是一个大户人家,这个大户人家所在的村子里有操纵势力,这个村可能就是一个黑窝,你到这个村子里去执行,可能拔一毛而动全身,不大可能把人拘传、拘留走,相反,你还可能被打得抬出来,这已经是屡有发生的事情。出了问题才知道这个村是这个样子,那早干什么去了?所以。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第四、要了解被执行人的家族势力、亲情关系,这也是很重要的。有的被执行人家族势力很强,执行员上他家去刚要搜查,人家喊一声,东邻西舍全是他家庭成员、亲属,一下子就围过来了,痛打你一通,这种执行遭遇时有发生,应当特别注意。第五、要了解被执行人的个性品质、文化水平、精神状态、社交能力、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等。有位执行员把被执行人传来了。要司法拘留他,同时告诉他的老婆回去拿衣服来。他老婆回家拿衣服的同时拿了一把刀,执行员毫无戒心,这位老婆走在执行员后面,朝执行员狠捅一刀。执行人员非常大意,不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教训是深刻的。第六、要了解交通路线的情况,要能进能出。辽宁一个基层法院到浙江执行一案,道路不熟,走进死胡同,被堵死出不去,执行人员被有组织地关押了100多个小时,被错误地审查,还连饿带冻,有的同志精神也有些失常。像这类问题首先是自己情况不明。这些情况了解清楚了,你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方案。执行方案一定要做,如果你认为可以只身去执行,不需要当地配合,最高法院在通知中要求报请分管院长批准,这意思是什么呢?这意思是不要使我们的执行干警动不动就被打了。我们是面对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一定要了解清楚。执行工作在程序上一定要到位;了解社情要到位;准备工作要到位;思想工作要到位,要做好宣传,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治之以法;依靠基层工作也要做到位。
各高级法院要想方设法将暴力抗拒执行的事件压到最低点,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今年元月下发的《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执行办最近要组织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进行调研,通报情况,以期引起执行干警的普遍警戒。
3.要增强廉政意识。全国法院执行干警占全国法院干警的10%,其中发生违纪违法的人员却占全部违纪违法人员的30%,这种情况令人不安。执行干警所处的岗位特殊,对其政治素质要求更高,对其工作监督应当更严。每一名执行干警应当珍惜这神圣的岗位,珍惜手中的权力,珍惜自己的政治生命,万不可为不义之财而葬送前程,我们再次强调:第一、各高级法院在执行机构进人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把用人关。一定要选任政治上坚定、道德上高尚、作风上过硬、业务上精通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并且配备合格的执行员。对于放心不下的干部应尽快调离执行岗位。一时不能调离的,也要加强工作监督,力戒出问题。第二、尽快完成执行权分权行使,建立执行权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目前这方面的改革措施正在加紧进行,应当尽快形成相对固定的模式,为此,执行办要会同有关高级法院,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工作节奏,以求尽快运用程序制度管人,争取执行工作在防腐倡廉方面获得主动权。第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要求和“七一”讲话精神教育执行干警,让每个执行干警能自觉地做到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自觉地筑成一座防腐败的堡垒。要结合“一教育三整顿”,倡导同志们不忘法官的形象,时刻严守纪律,严守法律。有的高级法院成立执行局后考虑在执行局里设政委,这是很有意义的动议。我们希望执行战线上不断取得令人鼓舞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果,要像抓执行工作一样地用心抓,尽快抓出成效。执行办将根据掌握的这方面信息。适时召开现场会或执行战线政治思想工作会议。
(四)注重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其中也涉及同志们在会上提出的一些问题。
1.关于反对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肖扬院长曾提出要抓住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事例报院党组,这是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当执行办了解到一些信息要进一步核实时。有关法院却退缩了,竞不愿意协助了解情况,这无疑是在客观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因此,我们要求,对于地方党政领导人滥用权力干扰执行的。一定要及时地如实向最高法院报告。同时要坚决地抵制。这里,我讲一个典型事例。甘肃省一位县长因本县法院协助上级法院执行了本县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竟把县法院院长、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训斥说:“我养一条狗还要看我眼色行事呢,你们怎么能把我的钱给执行了?”迫使这个案件的冻结款被非法解冻,甚至涉及被执行人所在地在该县的案件几乎全部停止执行。这位县长的行为能够容忍吗?他触犯的不只是党纪政纪,也触犯了法律。甘肃高级法院党组及分管院长邢恩杰同志极为关注,在向最高法院报告的同时,向省委写了专题报告,省委予以重视。在调查中,这位县长设置障碍,那个县法院院长竟然指责副院长讲了真话,试图大事化小化无。为此。邢恩杰副院长又带人去督办,坚决同这一地方保护主义的恶劣行为斗争到底。这次会后,执行办将派两位同志去甘肃会同高院抓紧核查,尽快上报,一定要严肃处理。这类事件如果放纵,遗患殊深,我们竭力改革的一切成果也将失去意义。今后。凡发现类似事件,高级法院应当边抵制,边调查,边上报。法院上下齐努力,通过解决典型问题,对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强有力的攻势,这是我们共同的任务。执行办在增加人员后,要责成专人专办此类问题,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也要专人负责。我们这样做,不只是利于给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更重要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遏制“人治”陋习的蔓延。促进国家法制建设。
2.关于上下级法院工作配合的问题。此指执行办与各高级法院的工作配合。执行办承办执行监督、执行协调和执行请示案件,其中监督案办理中经常函督执行或要求报结果。但高级法院不按督办意见办、不按时报告情况的问题仍然存在。协调案件要求相关高级法院先协调解决,不成再报情况,但一些高级法院互不信任,互无信心,经常是不经协调就上报,把球踢给执行办。请示案件要求有审委会的倾向性意见,却常常是不经审委会研究。没有倾向性意见,不盖院印章。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执行办的工作效率。因此。在此再次要求:
(1)对于督办未要结果的执行案件,各高级法院应当负起责任,依法办理,不能拖着不办。对于督办要报结果的案件,各高级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间内报告,到期无执行结果的也应作出阶段性的工作报告。各高级法院对近一年来执行办督办的案件。应集中查办,报告情况。执行办还要再督查一次,通报情况。
(2)对于协调案件,执行办函告相关高级法院先行协调处理的,各相关高级法院应当坚持法院一盘棋的观点,认真协调,未经协调而报执行办的,执行办将予以退回。执行办的协调意见只要相关法院同意、各方达成共识的应当尽快落实。
(3)对于请示的执行案件,要严格限制,只有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才可以请示。请示案件应提交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如果有两种以上意见的应有倾向性意见。请示和报告不能同时使用。应盖有院印,并一式五份。今后凡不符合此要求的.执行办将一律予以退回。
近期和这次会上,几个高级法院的同志反映了执行办办案作风方面的问题,对此,我们表示欢迎,我们一定认真对待。我们有一句口号:“执行办要成为攻不破的堡垒,炸不沉的战舰”。这是因为执行办也是当代中国“商战”中“兵家”必争的“制高点”,特别是这制高点中的“控制权”。执行办作为中国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最高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各高级法院应当加倍关心,凡发动执行办的同志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任何人,有什么问题,希望能及时地无保留地反映给沈德咏副院长,反映给最高法院纪检组。我们有决心成为全国法院执行机构的表率。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关心、帮助。
3.关于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国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国债登记。有的法院逐级执行到总行时,不去执行总行的存款,却先到该公司执行。央行请求我们并初定:因总行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必去冻结该行在国债管理公司的帐户,因这样会影响国债交易。暂照此意见办理,这要形成正式文件下发。二是检察机关现在提倡“二维”(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仍有一些执行案件的生效法院文书被抗诉。抗诉案件依法定程序应当中止执行,但往往是受诉法院迟迟作不出中止执行裁定。此时,执行法院可据此抗诉书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免得引起当事人诉累,又可能发生执行回转困难。三是关于执行财产刑案件。现在没有明确此类案件由执行机构执行,因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权益的案件,但地方许多法院均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庭)执行。此事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过,责由刑一庭提出意见,现正在讨论中。至于虽明知案犯已无任何财产,但依 刑法又不能不判财产刑而留下不可能执行的问题,待日后报请有关方面确定一些处理原则后再予以解决。不过有一点,执行机构对财产刑案的执行,现在不能裁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能变更执行主体,也不应与其他执行案件混在一起统计。要单独统计。四是关于执行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常因被执行人混用帐号致其动辄以执行了“股民保证金”为由而对抗执行的问题亟待解决,执行办正在与证监会磋商,争取有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4.关于停用一些司法用语的问题。执行工作有其特殊性,有时必须有申请执行人同行、到场,故不应提执行工作不能搞“三同”办案。狭义的“执行难”已经基本解决,现仍讲的“执行难”是司法难,是社会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这个原因下的“难”不是法院的责任。祝铭山副院长在青岛会议上已明确提出“不要再提执行难”,这具有战略意义,我们应照办。沈德咏副院长对于“司法腐败”、“打法律白条”、“空调白判”、“执行难”等提法,形容是“我们自己总愿意拣破帽子戴,而且戴上就摘不下了”,这既真实又形象,这些口号以后在执行工作中都不要再提了。
5.关于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的问题。原定今年底召开这次会议,现在根据沈德咏副院长据多种因素提出的今年不开此会的意见,拟改在来年上半年适时召开。这次会议应是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阶段性的总结会,应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初见成效,新型执行理念已得到全社会认同,以及《强制执行法》出台面世已成定局的时候召开。会上将推广执行工作改革的经验,各高级法院可为此作出积极的准备,执行办会提前发出通知。
6.关于执行干警编制数额问题。“昆明会议”提出,最高法院业务部门不能自行向下提出编制指数,这是正确的。但执行机构干警编制数仍应按中央11号文件的要求办,这是中央的意见,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见,更不是执行办的意见,仍应按15%的比例配备执行干警。执行局领导干部高配的问题,依靠地方党委是好解决的,暂时不要求在机构升格上下大功夫,以防事倍功半,误了改革时机。
7.关于委托执行问题。这项工作是最高法院几年来致力推进的一项工作,并且为旨在“建立委托执行工作新格局”曾发过通知,但是在实践中收效甚微,各级法院纷纷提出质疑。因为这项工作是中央11号文件要求的,又是最高法院年底全国法院院长会议再次部署的,不可放弃,仍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过去曾因有的高级法院未实行统一委托,工作中不协调,最高法院又发一通知。两通知前后有些不一致,最终要通过统一委托的方式解决。可探索在高级法院实施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的方式中实行委托执行,否则,异地执行的问题难以解决。委托执行难以顺利进行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受托法院的执法不严,这与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中原执行法院存在执行不力的原因大同小异,因此。各高级法院仍应继续抓委托执行工作,不可半途而废,改弦更张。
8.关于加强执行理论研究的相关工作问题。遵照沈德咏副院长的要求,执行办正在策划出版一些业务书籍。一是明年第一季度始,每季度出版一册《强制执行参考》,主要栏目是领导讲话、司法解释、案例研究、理论探讨等;二是编著出版《执行案例评析》,此书将选择执行办经办的一些有指导性作用的典型案例,进行理论上的总结概括,发挥执行案例指导作用,以弥补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不足;三是编著出版《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以记录强制执行法的起草和论证过程,拟出版3至5册,第一册将于今年年底出版;四是《理论研究论文集》,将这次理论研讨会的获奖文章汇编成书。另外,执行办仍在每期《人民司法》上出一篇文章,从明年1月起,文章的署名为起草者和“高执办”,欢迎各级法院投稿,选中的由执行办加工、修改刊出,争取在《人民司法》和《人民法院报》上占据更多的位置,以扩大执行工作改革的影响。因此,各高级法院对上述工作,应从人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9.关于司法解释问题。去年“广州会议”讨论的司法解释,会后修改成100条,经沈德咏副院长批送审委会讨论,至今未能排上会议。因这份司法解释过长,审委会委员难以连续几天开会,近据沈德咏副院长的意见,拟将这份司法解释分解为几部分,分部分提交讨论,争取年底前下发一部分。暂缓执行的问题较多,上级法院“缓”出多门,下级法院无所适从,且适用范围过宽。执行办已起草了一份司法解释,已征求了最高法院有关庭室的意见,均表示同意,如果审委会通过,今后暂缓执行的决定统一归口由执行机构负责。顺便提及《强制执行法》的修改。最近各高级法院提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但并没有结束,应继续提修改意见。
10.关于制发“债权凭证”问题。台湾《强制执行法》中有类似规定,浙江高级法院经研究和结合执行实践情况,在全省推广了此做法,收效较好。这次会上,有的同志认为制发“债权凭证”与裁定中止执行没有区别,继续使用中止执行即可。我认为二者的区别明显:
(1)二者在制作依据上不同。前者的制发依据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可由债权人签字认可,后者的制发依据是法律规定;
(2)在案件结果上不同。前者可裁定终结执行,作结案处理,后者案件仍未了结,即使“按结案统计”,也仅是内部管理的方法,案件依法仍在执行当中;
(3)二者恢复执行的依据不同。前者在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申请执行时,受理法院依据债权凭证执行,后者在消除中止执行情形后,执行法院依据原判决或其他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4)二者执行手段不同。前者须由债权人指明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的财产,由受理执行法院运用公力手段直接将该财产转移给债权人,有的称之为“伸手拿”,没有这种执行可能的申请,即需由法院查找被执行财产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后者则恢复到法院的常规执行,也可能在中止执行前已有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可继续执行;
(5)二者的执行主体不同。前者主要是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受理执行,后者是原执行法院继续执行。这些区别的根本意义在于:债权人在前期借助于法院之公力救济未完全实现债权后,其经营风险由其自己承担,执行法院从中卸下这一包袱,以改变执行法院实际上在承受着当事人经商风险的这一极其被动的局面。此节可通过司法解释确定下来。
三、 关于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的意见
这次执行理论研讨会虽是务虚的会,但却应当虚事实办。而且,会议本身也有务实的内容。大家回去如何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我提三条建议:
(一)组织传达、领会精神。执行办在会后,尽快将沈德咏副院长的讲话整理成稿,由沈德咏副院长审定后印发。此前,各与会副院长、执行局(庭)长可用现稿和记录内容向各高级法院党组汇报。对沈德咏副院长阐述的“六个关系”,可先组织高级法院执行局(庭)的干警学习讨论,同时,对会议交流的执行理论文章。也可在执行干警中学习讨论。
(二)力求实效,不走过场。要通过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达到促使执行干警查找自己在夯实执行理论方面的认识差距,明确学习执行理论并用以指导执行实践的重要性,增强更新执行观念,坚持执行程序公正意识的自觉性。发挥运用“六个关系”指导执行实践的能动性,提高全方位搞好执行工作改革的积极性,从而使全国上下级执行机构团结一致,在新的执行理念指导下去赢得新的成功。
(三)抓住重点,统筹安排。年底前执行工作千头万绪,任务艰巨,要尽力挤出更多的办案时间,按刚才沈德咏副院长提出的要求办,万不可误了战机,因小失大。改革本应提高办案效率,如果办案效率下降,会使执行工作改革这一寻求“出路”的工作受到指责,会受到不公正的批评。因此,要顾全大局,把结案率(暂时还可内部掌握)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同志们在会上给最高法院提的意见,我们负责整理出来交由沈德咏副院长转达给最高法院党组。
同志们,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同其他司法工作一样,出现了空前的艰难情况,面临着极为艰巨的任务。肖扬院长近期反复用一句话鼓励大家:“最困难的时候也就是最有希望的时候。”在执行战线,更是困难与希望同在,挑战与机遇齐来,我们应当上下一心,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攻克困难,实现希望,为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