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4〕民他字第14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84年12月5日 [1984]民他字第14号 )
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
你部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84)领发70号文收悉。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钰与杨洁敏因婚姻纠纷,由于阿根廷 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即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请求你部承认并协助执行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王钰与杨洁敏的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他们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他们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