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01〕5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 32号《关于买卖骨灰存放格位行为是否有效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墓内用于存放死者骨灰的格位,具有特定用途,是国家特别管理的设施。除凭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者为自用目的购买骨灰存放格位外,其他买卖骨灰存放格位的活动违反了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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