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买卖骨灰存放格位行为的效力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1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01〕5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 32号《关于买卖骨灰存放格位行为是否有效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墓内用于存放死者骨灰的格位,具有特定用途,是国家特别管理的设施。除凭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或者为自用目的购买骨灰存放格位外,其他买卖骨灰存放格位的活动违反了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