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发〔2001〕1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1年6月11日法办发[2001]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延期审理决定书、限制出境决定书和退回减刑、假释建议书用的决定书等4份补充的新样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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