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19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1年4月24日[2001]民一他字第19号)
你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招投标活动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保护。证券公司主张依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否定合同约定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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