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研〔2001〕36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黑监经再字236号《关于下级人民法院能否对上级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起的抗诉判决驳回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依法再审后,认为应当维持原判的,可以在判决、裁定中说明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裁定作出后,再审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