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0〕30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2000年11月27日我院党组第52次会议的决定,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印发给你们,供你院在机构改革中确定内设机构时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节录)

一、 机关内设机构职能

(三)立案庭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6.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7.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8.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十)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赔偿办

1.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一)审判监督庭

1.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节录)*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5次会议通过)

8.对不服本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的有关案件,按照本规定执行。

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10.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规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