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02〕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发[2002]2号 2002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 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 西藏自治区所辖地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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