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7〕144号
发文日期:2007年12月12日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超链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法研〔2007〕144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林公刑〔2007〕58号《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来函中所提意见,即:对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