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1年02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1年2月8日)
同志们:
在新修改的 专利法即将实施前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这里共同举办“实施新 专利法研讨会”,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的,是实施新修改 专利法准备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研讨会上要讨论的问题是:修改前的 专利法与修改后的 专利法的过渡衔接以及执行新修改 专利法中将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只涉及到贯彻执行新修改 专利法的一部分,但我认为这些问题很重要,很关键,希望大家认真讨论研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来。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 贯彻执行新修改的 专利法,是人民法院今年和今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次 专利法的修改是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修改的力度很大,其中与人民法院专利审判工作直接有关的部分主要有:一是将有关授予、宣告无效和维持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决定,均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二是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通过约定确定。三是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的许诺销售行为确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四是规定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改变了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五是规定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对停止侵权的请求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赔偿问题,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六是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七是规定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特别是规定了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方法。八是将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扩大适用到诉前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加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措施。九是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但对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修改,涉及到专利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有些修改对人民法院现有的专利审判工作影响甚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同志早在去年十月份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要求有关法院要为实施新修改的 专利法做好准备,并特别强调北京市高、中院要及早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充分做好实施修改后的 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即公正与效率,在这个主题下,要求人民法院在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抓紧抓好三件大事:加强审判工作、狠抓队伍建设、推进法院改革。专利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 专利法也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贯彻执行好新修改的 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还准备在近期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例如,计划在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其中,要把部署实施新修改的 专利法作为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抓紧组织起草贯彻执行新修改的 专利法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解决具体执行中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此外,还要督促专利审判任务较重的北京市高中级法院调配充实审判人员,为贯彻执行新修改的 专利法做好充分准备,等等。
二、 要把贯彻执行新修改的 专利法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入世进入最后冲刺阶段。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核心是《wto协议》,其中又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还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无疑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会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我们又必须看到:这些规则毕竟是在美国及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在适用这些“游戏规则”,通过国际市场在全球配置资源,在经济全球化中更多得赢得“红利”方面,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丰富的经验,占据法律制度的优势。他们同时占有经济、科技方面的优势,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复杂,我们也会面临新的挑战。所以,肖扬院长在今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要求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司法准备工作。我们必须尽快熟悉并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充分利用我国法律资源,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做好相关司法工作,在入世后真正做到趋利避害,掌握主动权,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并在世界上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新修改的 专利法是我国第一部与trips协议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法律方面的重要准备之一,因此也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我们要把贯彻执行新修改的 专利法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这一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在贯彻执行新修改的 专利法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把贯彻执行 专利法同熟悉并掌握trips协议等世贸组织规则结合起来,做到对国内法律资源和对世贸组织规则均“胸中有数”;二是要把贯彻执行 专利法同贯彻执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结合起来,因为这些知识产权法律也将要和trips协议接轨,它们和 专利法共同形成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因此,要保证这个体系在执法标准、保护力度等方面,协调一致,避免标准不一,相互脱节。关于这一点,作为人民法院可能需要特别予以注意;三是要把贯彻执行 专利法同我国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因为我们所采取的一切改革开发措施,包括加入世贸组织,其目的都是要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和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所以,贯彻执行 专利法不能离开国家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而是要为这一任务服务,要通过 专利法的实施,提高我们自己的竞争力;四是要利用 专利法修改先行的影响,充分发挥其对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示范效应。由于 专利法是我国第一部与trips协议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所以这部法律贯彻执行的如何,直接影响到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事关我国在国际上的法治形象。因此,要把贯彻执行 专利法放在这样一个高度上来认识,使其成功的经验能为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所借鉴,探索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新路子。
三、 要在新修改的 专利法的框架下,正确处理好行政复审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确保两个程序协调有序的运行
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总的来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下,两个程序的运行基本上是健康正常的。但是,随着 专利法的修改,虽然行政复审程序与司法程序在总体格局上没有改变,但内容发生了变化,例如,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设立了司法审查程序,这无疑会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增加新的工作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能出庭应诉的情况比过去多了,人民法院这方面的案件数量也会明显上升。所以,我们应当考虑如何应对 专利法修改后可能出现的专利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的新情况,使复审与司法两个程序协调运行,确保新旧 专利法平稳过渡。这就需要我们共同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今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这里组织“实施新 专利法研讨会”,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今后在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加强交流和联系,通过各种不同形式,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协调运作,在 专利法框架下,做好各自的工作。
关于如何做好两个程序协调运行问题,我想特别提出以下四点想法供参考:一是要以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来统一思想,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专利行政复审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都是我国专利事业的一个组成环节,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以,只要我们能够按照立法宗旨去做,就能想到一块,就能配合好,协调好。二是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开工作。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专利审判工作必须服从这一主题。我们在处理与专利复审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时,也要以这个主题作统帅。只要我们的工作是公正的,讲效率的,两个程序就能很好的协调运行。三是要严格依照 专利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做出的正确决定,人民法院要运用司法程序坚决予以维持。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时,除了要遵守 专利法的规定外,还要执行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专利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四是要互相学习,使法官和专利审查官在知识上形成有益的互补,特别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往往缺乏技术知识背景,因此,在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上,要虚心向专利审查官学习,向他们请教。
此外,我在这里还想介绍一点情况,即: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的精神,完成了最高法院的机构改革,其中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已撤销,新组建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其职能仍负责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总之,在 专利法实施问题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要合作的领域很广,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多。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很好的联系和合作,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切实把新修改的 专利法贯彻好,执行好,共同推进中国专利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