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二他字第13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旭帝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迈柯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建行天津分行南开支行
存款纠纷二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4月11日[2001]民二他字第1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15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认定付款人的过错和责任,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至于存款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经过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过错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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