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85号
【发布日期】 2007.12.29
【实施日期】 2008.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