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研〔2017〕6号
公布日期:2017年2月17日
施行日期:2017年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界定“退耕还林补助款”性质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界定“退耕还林补助款”性质的请示》的答复
(高检研〔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应当严格适用范围,不能随意做扩大解释。除了明确规定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九种特定款物以外,只有与所列举的特定款物具有实质相当性的款物才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特定款物”,具体可以从事项重要性、用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来函请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不属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具有与《解释》所列九种款物的实质相当性,不宜认定为《解释》所规定的"特定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