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研[2020]4号
公布日期:2020年5月25日
施行日期:2020年5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贪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2020年5月25日 高检研[2020]4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贪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请示》(豫检研文[20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属于社会救助的组成部分,是工会履行社会救助的职责范畴。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救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与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资金具有相同性质,应属于“救济”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