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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立他字第8号

施行日期2001年03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璃、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浙告他字第3号报告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民二他字第01号报告均收悉。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晓峰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璃(下称模具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晓峰公司和模具厂,许守德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未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单方向晓峰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函,未经模具厂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不能与模具厂处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将许守德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有规避法律争夺管辖之嫌。本案被告模具厂所在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无据,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并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璃、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

一、 基本案情

原告: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峰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瓦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峰,总经理。

被告:浙江黄岩模具璃(以下简称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黄岩市。

法定代表人:张嘉敏,厂长。

被告:许守德,男,45岁,住合肥市琥珀山庄68幢107室。

1999年6月16日,甲方晓峰公司与乙方模具厂签订《委托制造注塑模具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制造“城市飞鸽”款式摩托车全套注塑模具,总价款为120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书签字付40%即48万元,全套模具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30%即36万元;全套模具投产正常生产出两万套合格零件或使用4个月后付清余款36万裕模具合格认证:按甲方提供的全套样件标准验收,需要更改部分甲方事先提出技术要求、标准。交付合格模具为收到预付款起顺延4个月。

晓峰公司该笔业务的联系人是当地的个体户许守德。第一笔预付款由晓峰公司胡晓峰同意交由许守德带往模具厂(两张承兑汇票计人民币50万元),在接受承兑汇票前,许守德向胡晓峰出具一份打印的保函:“关于委托黄岩模具璃制造‘城市飞鸽’款式摩托车全套注塑件模具一事,请放心。黄岩模具璃曾为荣事达集团制造过大型注塑模,……请你尽快筹备预付款,交由我带到黄岩模具璃。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黄岩模具璃不能按期交付模具,我可承担责任。”

模具厂收到承兑汇票后,开始制造模具。后因更改模具样件、标准、是否支付第二批价款以及模具的验收、交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晓峰公司于2000年8月15日以模具厂、许守德为共同被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定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立案。被告模具厂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浙江黄岩市,另一被告许守德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开发区法院以许守德是否承担责任应在实体审理中予以确认为由,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模具厂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相同理由驳回上诉。2000年11月22日,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根据调查情况评议认为:许守德出具保函行为未经模具厂认可,不符合担保的法律特征,晓峰公司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有争管辖而规避法律之嫌,故于12月1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裁定书、案件移送函及部分诉讼材料寄送该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移送后,于12月27日、2001年1月4日先后致函开发区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要求将其余诉讼材料及案件受理费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开发区法院将该案移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认为移送不当,要求开发区法院院长予以纠正,开发区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以移送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移送裁定,决定继续审理本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未果,分别报经浙江、安徽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仍然未达成一致,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晓峰公司和模具厂,许守德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未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单方向晓峰 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峰出具的保函,未经模具厂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不能与模具厂处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将许守德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有规避法律争夺管辖之嫌。本案被告模具厂所在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无据,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要求依法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并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许守德能否列为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共同被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台州,应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开发区法院已经查明,许守德出具的担保函,未经黄岩模具璃许可,原告将许守德列为被告是为了规避法律,许守德不应成为本案被告。(3)开发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后,已经没有管辖权,却又行使审判监督权,撤销原来的裁定,显属不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之一许守德住所地在合肥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将该案交由开发区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开发区法院在该案的管辖异议经过了二审裁定后,未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擅自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后开发区法院发现移送错误并主动纠正,依法应当允许。鉴于本案已开庭,且模具厂亦当庭提出反诉。故认为本案应当由开发区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许守德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晓峰公司和模具厂,本案需要审理的是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赖以确定管辖权的合同根据是双方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而在这份合同中,许守德既不是一方当事人,也不是合同某一方的保证人。如要成为共同被告,就应当与被告处于同一诉讼地位,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许守德根本不具备这一诉讼地位。再者,许守德作为原告方所在地的一个个体户,与原告方法定代表人是朋友,为原告提供信息,受原告委托代原告向被告付款,实际上起到了原告方的临时业务员的作用,这种在经济往来中为本地别的企业搞业余供销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许守德向原告出具保函,是与原告之间发生的一种内部承诺,至于许守德表示为模具厂作保,既未得到模具厂的事先同意,亦未得到事后认可,这种保函不应对模具厂产生任何作用。如果允许原告将为自己一方临时代办业务的人员作为被告并以此取得在本地法院管辖的权利,那么,今后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在原告当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指地域管辖)的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

既然许守德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那么合肥市两级人民法院据此管辖本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鉴于本案的加工行为地在浙江省黄岩市(属台州市管辖),第一被告模具厂亦在黄岩市,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


四、 结语

对这件管辖争议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是合法有据且公平、公正的。对任何案件的审理都只能根据案件本身的性质,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既要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也要求各地人民法院不应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争夺对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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