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
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
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2001年4月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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