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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新确定机关内设机构发文代字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00〕280号

施行日期2000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本院各单位:

根据我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分内设机构作了调整、撤并,调整、撤并后各部门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时的代字需重新确定。根据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院各部门发文代字规定如下:

1. 办公厅--办


2. 政治部--政


3. 立案庭--立


4. 刑一庭--刑一


5. 刑二庭--刑二


6. 民一庭--民一


7. 民二庭--民二


8. 民三庭--民三


9. 民四庭--民四


10. 行政庭--行

(赔偿办--赔)


11. 审监庭--审


12. 执行办--执


13. 研究室--研


14. 监察室--监


15. 外事局--外


16. 司法行政局--司


17. 离退休干部局--离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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