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00〕280号
施行日期2000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本院各单位:
根据我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分内设机构作了调整、撤并,调整、撤并后各部门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时的代字需重新确定。根据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院各部门发文代字规定如下:
1. 办公厅--办
2. 政治部--政
3. 立案庭--立
4. 刑一庭--刑一
5. 刑二庭--刑二
6. 民一庭--民一
7. 民二庭--民二
8. 民三庭--民三
9. 民四庭--民四
10. 行政庭--行
(赔偿办--赔)
11. 审监庭--审
12. 执行办--执
13. 研究室--研
14. 监察室--监
15. 外事局--外
16. 司法行政局--司
17. 离退休干部局--离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