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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总结讲话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1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0年11月0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0年11月3日

同志们:

我受沈德咏副院长的委托,现在作大会总结。如有遗漏或错误,请沈副院长补正。

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总结了人民法院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的经验,分析了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确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任务,研究了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近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了部署。这次会议以改革为主题,既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改革执行工作的总结会,又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向纵深发展,开创新局面的动员会,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这次会议虽然时间短,但是会议内容丰富,安排紧凑,会风很好。大家在讨论中一致认为:沈德咏副院长代表最高法院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精神,体现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通篇充满了改革精神,充满了创新活力,既有高屋建瓴的宏观纵论,又有实事求是的微观分析,令人耳目一新,为之振奋,信心倍增。会议对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提交讨论的《关于当前执行工作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认真讨论,仔细研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这次会上有7个高、中级法院交流了执行工作经验,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探索创新精神和改革试验成果。尽管这些经验还要发展,还要完善,却已经给会议带来了执行工作改革的收获、改革的启迪、改革的希望。我们可以坚信:在新世纪来临之际,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的成功召开,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改革的姿态去迎接新的挑战,去开创新世纪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必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次座谈会开得成功,收获主要是四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了理性认识。会议通过学习和讨论沈德咏副院长的讲话,代表们一致认为,对执行工作建立新的管理体制的认识有了提高,消除了一些模糊认识,转变了观念,统一了思想,为进一步搞好执行工作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沈副院长讲话中关于执行权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观点,关于执行机构载体的外在形象及其必须适应行使双重权力需要的观点,关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就是统一领导的观点,关于夯实执行工作理论基础的观点,关于执行工作管理体制与执行权运行管理机制的观点,关于整顿执行乱与解决执行难一致性的观点,已为与会代表们所理解,形成了广泛的共识。这对于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执行干部在改革执行工作方面拓宽视野,活跃思维,清除僵化陈旧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锐意改革,无疑地必将发生着极其重要的推进作用。

第二,认清形势,明确了基本任务。会议求真务实,在对人民法院及全社会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未能持之以恒地深入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新的形式阻碍执行、执行难“反弹”现象十分严重,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频频发生,执行工作秩序混乱的表现和危害,执行积案大幅度上升和国家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我国加入WTO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等方面的冷静分析中,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同时,会议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任务,并将“四个进一步”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整肃执行队伍,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改革力度,作为工作重点,这为部署明年即下个世纪元年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工作计划依据。

第三,坚定决心,决毅改革。会议令人鼓舞、振奋精神的一个共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须改革,改革是执行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确定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以“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要以“敢冒天下险”的大无畏胆识,大刀阔斧地实行改革,这是一场攻坚战。代表们一致认为:人民法院原有的执行机构已无法承担起现行的执行任务,机构与任务已产生了严重的冲突和矛盾,会议明确地提出以执行机构设置为执行工作改革的突破口,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明智之举;人民法院原有的执行权集中由执行员个人行使存在的弊端必须通过改革才能解决,会议果断地提出普遍建立健全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也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选择。执行机构改革既是当前执行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又是强制执行法主体定位的前提和关键。许多法院明确表示,要乘这次会议之东风,迅速推进执行机构改革工作,并毅然决然地着手进行新的策划。可以坚信,有了这次会议确定改革的明确态度和意见,执行工作改革就一定会迅速地向前推进。

第四,学有榜样,团结奋进。会议推广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机构改革的模式,有效地发挥了榜样的作用和产生了“品牌”效应;同时,也从上海市高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吉林市中级法院、成都市中级法院的经验中看到了勇于改革者的先期成功和改革成功者的继续探索;尤其是广东省高级法院得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有力支持后,将执行机构升格为副院级的首创精神,都使会议产生了榜样的强大感召力。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随着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现有的经验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会在经验创建者那里得到完善和发展。会议必将促使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走榜样之路,上下联动,团结奋进。

代表们在会议讨论中提出关于应当加强执行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解决执行干警执行着装的问题,加快起草强制执行法,最高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总局并增加编制,加强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协调、指导,组成全国执行网络,坚持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提高整体执行效能等意见,以及关于对会议涉及“当事人选择执行法官制度”、“执行干部报经上级法院审批制度”、“委托执行制度”、“三权分离制度”等提法与做法等问题,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这些意见有的要报告最高法院党组通过适当方式解决,有的要由执行办承办,努力推动有关问题尽快得以解决,有的要在修改讲话中吸纳进去。这次会议因受印刷条件限制,没有印发简报,但执行办与会人员已将大家讨论的意见及时整理出来交给沈副院长阅过。沈副院长对大家的意见非常重视,责成执行办在会后仍以简报形式与讲话稿一并发给各高级法院。

下面,我依据中央11号文件要求和沈副院长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与会代表在讨论中及会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再强调讲几点意见:

一、 关于法院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评价

中央11号文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尚方宝剑”。而且正如肖院长指出的其“威力无比”。对此,绝大多数法院的领导在思想上是明确的。绝大多数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把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能够结合本地的实际,找准适合于本地法院工作的主题,作为工作“切入点”。积极开展工作,大胆探索前进。这次会议上交流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尤其可喜的是:通过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由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粗放性的各自打攻坚战方式转向了着手建立高级法院辖区内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在纵向上实行行政领导权和司法监督权并用的新型执行管理体制;在建立执行秩序方面,由异地执行存在着地方阻力大、矛盾易激化、司法效益差、工作效率低的状况转向了着力抓好委托执行,在横向上为最终建立协同一致、密切配合、有序执行、维护稳定的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执行工作格局,奠定了基础;在个案执行流程管理中,由执行员个人行使权力存在权力滥用、透明度低、公信度差的弊端转向注重建立执行权力分离实施、互相监督、高效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全国各级法院在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15个月中取得的前无古人的司法工作重大成果。15个月的探索,15个月的建树,15个月的成功,会使我们有一个感叹:如果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始终如一地抓到现在,我们的这项事业必定更加辉煌。但即使这样,我们已经有理由作出这样的评价:

各级法院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是在公正司法极其困难环境下的艰苦探索,是在冲破陈腐观念束缚中的锐意进取,是在没有先例可循条件下的改革创新,是在谱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光辉篇章。我们的实践已经开始证明:我们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所作的一切努力,都对完善和强化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国法院执行干部应当感到任重道远,光荣自豪。

如此评价我们的这项工作的意义在于:第一,统一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无所作为思想和因循守旧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到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强大无比,进一步明确沈副院长指出的:“只要我们敢于面对困难,善于解决矛盾,我们所付出的任何努力对最终解决执行难问题都会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明确方向。从成功的经验中辨明工作方向,必然利于坚定信念,积极策划,大胆实践,全力把执行工作的改革推向新阶段。从而,也会更深刻理解沈副院长讲话中关于“改革已经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特别是执行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强大动力”这一观点的真正含义。第三,再创佳绩。全国法院以中央11号文件为指导,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必能在尽快建立健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统一领导体制和执行权监督制约运行机制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各级法院应认真总结15个月以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报告党委,以求在党委领导下,搞一次再动员、再发动,把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切实引向深入。为此,最高法院要进行专题调研。会上印发的《执行人员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受伤害情况登记表》,希望各高级法院认真填写,将本辖区内自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使执行人员致伤、致残、致亡的情况逐人登记。不要遗漏,尽快上报。最高法院力争在年底前整理成专题报告.上报中央。


二、 关于最高法院监督指导落实中央ll号文件精神的有关工作情况

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最高法院现在依据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也只能是监督、指导。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法院才在监督、指导中相继下发了两个通知。

去年9月中、下旬,各高级法院在探索建立新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的过程中,有的法院率先成立新的机构,称为执行局,但撤销了执行庭,放弃了裁判权。据当时的发展势态,成立新执行机构很可能弱化执行机构裁判权。因此,从司法监督的角度看,不容忽视。最高法院当时分管执行工作的李国光副院长敏锐地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执行办于1999年9月30日承办发出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这个通知明确指出:“筹建执行工作管理机构,一定要科学、合法,十分慎重”,“人民法院执行庭履行一定裁判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职能。因此,执行庭不能撤销”;并对执行机构主要领导职级高配,表示“最高法院是赞同的”。这个通知下发后,撤销执行庭,放弃执行机构裁判权的现象杜绝了,起到了司法监督的重要作用。

此后,多数法院认为:这个通知并没有不准成立执行局,仍然因为仅靠执行庭行使司法权难以有效地对下行使领导权,而继续探索成立能行使双重权力的执行机构。也有少数法院认为这个通知就是不让成立执行局,而出现停止、观望的情况。不可否认,最高法院当时对成立执行局的认识在理性研究上不够深入。这在去年10月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突出地反映出来。对此,肖扬院长在这次会议总结讲话中明确指出:在执行机构改革中,“法有明文规定的,我们一定要坚决依法办事,法无明文禁止的,应允许探索,允许试验”。祝铭山副院长在会议结束时又明确地强调:“对执行机构设置问题,要做到两个不变:一是执行人员的审判职务不变,执行机构的人员还是法官……二是执行机构涉及案件执行的裁判职能不变。在这个前提下,对执行机构调整、变动是允许的,允许进行探索试验。”领导者理性的指导,拓展出改革的思路,释放出改革的能量。此后,绝大多数法院在积极探索成立新的执行机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执行局模式及另9个高级法院和一大批中级、基层法院成立了执行局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此间,还有的将执行庭升格,内设处,有的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有的虽在积极推进机构改革,却步履维艰,有的则给最高法院来文请示可否成立执行局。此时,最高法院面对1/3高级法院已成立的执行局只应促其健康发展,而不可能撤销,而2/3的高级法院成立新的执行机构又需要指导,有的高级法院的请示又必须答复,且新的执行机构又不应该名称不一而需要表示态度的这样一个局面。因而,从最高法院就执行工作对下指导的角度看,不容轻视。沈德咏副院长便当机立断,责成执行办于今年9月29日承办发出函法明传[2000]437号通知。沈副院长在签批此通知时明确批示:“这个通知作为答复各地请示的原则意见,我认为与1999年10月执行工作座谈会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和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的要求是一致的,同意明传各高级法院统一掌握。请执行办注意了解动态情况,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务必确保执行机构改革顺利、健康发展,做到改革、工作两不误”。这个通知下发后,受到地方法院的普遍赞同。勿庸置疑,这两个通知分别从司法监督和行政指导两个角度发挥了各自应有的作用。

因此,我们执行系统对两个通知的认识应当统一,任何不切实际的议论都对执行工作改革无益。当前,各高级法院在建立新执行机构的工作中,应当按两个通知的要求处理相关事宜。关于执行机构的升格和主要干部职级高配的问题,一些高级法院在请示中和这次讨论中要求最高法院与中组部、国家编委联合发文确定。这在现阶段是做不到的。这必须依靠地方党政领导机关解决。正是因此,在后一个通知中指出:“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定为副院级或执行局两级领导干部高配及增加执行干部编制数额等问题,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各高级法院应为此作积极有效的努力,但也要因时因地而异,不可过急,也不可搞一刀切,一定要有计划分步实施。


三、 关于治理执行秩序混乱的问题

在这次会议上,沈副院长已将这个问题讲得很具体,很深刻,很明确了。1996年以来,最高法院为解决执行乱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对搞“人质”执行乱的治理,取得了根本性的成功。但是,在1998年以后的几次清理积案中的“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零点行动”中的忽视“练兵”的情况下,出现了新的执行乱。据不完全统计,最高法院1998年、1999年两年中,共受理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案件951件,其中主诉执行乱问题的案件686件,占72%。其表现形式和危害性恰如沈副院长在讲话中所指出的,应当引起充分注意。

我在理解沈副院长关于此问题讲话精神的同时,再强调一点,就是对整顿执行秩序混乱的问题要有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有的地方法院领导对此有种种思想顾虑,有些模糊认识。对此,我们认为,在思想认识上,应当首先正视这样一个现实:我国当前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对全社会特别关注的执行工作,监督的渠道越来越多,监督的力度越来越大,监督的手段越来越高,监督的工作越来越细。我们非常担心,如果执行队伍不再整治,任其“乱”下去.用不了多久,沈副院长讲话中所提的执行人员违法违纪者占此类人员总数1/3的比例会被突破,那时将更加被动。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应当首先在思想认识上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处理好解决执行难与解决执行乱的关系。二者在某种情况下互为因果关系。但单独解决哪一个都难以奏效。有一种观点:现在主攻方向是解决执行难,如果解决执行乱作为工作主题之一,会弱化解决执行难的力度,这是没有根据的。况且,执行乱首要问题是消极执行,久拖不执。这种乱直接构成执行难。委托执行之难也就难在执行乱中的不执行。上海市高级法院近两年工作的基调是“整治执行乱,遏制执行难”,其三级法院所采取的各项执行工作管理措施多是针对“治乱”出台的,而执行难也同时得到遏制,上海市三级法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执行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都获得好评,这就是一个例证。

(二)处理好文明执行与执行效率的关系。文明执行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其对立面是野蛮执行,违规违法执行。而执行效率是程序公正前提下的社会要求和社会评价。如果靠野蛮执行而争得执行高效率,则因其违反程序公正而丧失社会肯定性评价,这个高效率也不会是成功者的记录。我手里有一张光盘,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现场一边“文明”地刺激、挑拨执行人员,一边偷着拍摄下来的。我看过了,并了解了案情,从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看,没有发现执行人员有违纪违法问题,案件也执行完,将被执行人的设备拆下来后交给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受偿。但在执行中,这位中级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有“没有执行预案”,“没有着装”,“工作粗糙”,“有些语言不文明”四个问题。其对国有企业收债不成忍痛接受拆下来的设备而损失严重,心里不安,并对被执行人多次逃债气恨交加,便说了“这就是共产党的钱,要是个人的钱,说死也不能这么干”之类的话。应当说,这在中级、基层法院执行中,是习以为常的行为。但事后,经新闻媒体据现场录像剪辑编排报道后,就不能不令人气愤了。肖扬院长在网上下载的材料上批示:“到底是为谁执法,为谁办案,请查,如果属实应予批评处理”。对此,辽宁省高级法院极为重视,立即派人核查,1周内报告了情况。那个中级法院就此认真整顿了3天,这位副庭长也做了深刻检讨,使坏事变成了好事。

这件事还不属于沈副院长讲话中列举执行乱的情形,也已充分证明:不文明执行尽管使当事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可自己却得到了社会非议、否定的评价,难道不发人深思吗?!沈副院长在辽宁省高级法院就此事的报告上批示:“对文明执行方面的四点差距。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方面的问题恐怕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对其危害性不可小视。此外,执行干警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被执行人的语言挑拨、行为挑拨,应保持一定警惕性,防止受骗上当,影响公正、文明执法。”这应当对我们全体执行干部具有共同的警示作用。

(三)处理好纠正执行错误与保护执行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纠正执行错误与保护执行干部积极性本是互不矛盾的两回事。但一个时期以来,在某些地方,容忍执行乱,怕纠正其错误执行引起其消极执行,怕影响结案率。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实际上,放任执行乱,恰在司法价值取向上扭曲了执行干部的是非观,而且维护一种执行错误所保护下来的那种“积极性”只能对出现新的执行错误产生催化作用,后患无穷。对于需要维护其执行错误才肯积极工作的干部,应当清除出执行队伍,这也是对他的爱护。沈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我们治理执行乱的问题,从严自律,绝不是否定过去的成绩,也不是改变执行工作的主攻方向,更不会伤害广大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对此,各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领导应当首先有个正确的认识。

(四)正确处理整治执行乱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在执行程序中有两种出发点:一种是来自于地方和有关部门基于狭隘利益保护需要而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阻碍执行。对此,执行法院应当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情况,并以中央11号文件为尚方宝剑,加大力度予以解决。另一种是来自于正常的工作部署要求,对于确实客观存在的国企改制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诸多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执行中必须充分注意。这种情况下,文明执行和社会稳定的要求是一致的,如果执行出错,难免出现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

如果有人认为:只要执行到财产,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哪怕是违法的手段也可不顾及的话,那么,由这种手段引发事端,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酿成伤亡祸灾,则不能不清醒过来。我们不能忘记:一位中级法院的执行庭副庭长在执行中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枪击身亡,因其执行行为之不够规范而沉冤难雪;一个县法院执行庭12名干警到外地执行,因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暴力抗法,全部被打落黄河,虽凶犯已经伏法。可我们付出了两名执行干部命丧黄河的惨痛代价。还有个县法院10名执行干警因执行措施不当引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全部被关押,4人被判了徒刑。这些执行工作中的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在封建社会,人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今天,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人民群众信赖之期望值极高,甚至容不得我们在执行中有半点差错。所以,就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只要执行官点灯,老百姓就敢放火”。而首当其冲受伤害的是执行官,同时还要承受社会指责、批评的政治压力。这是被难以数计的事实反复证明了的结论,这是我们不得不冷静面对的严酷现实。任何一件执行案件如果稍有执行差错,都会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正如肖扬院长曾指出的:“一起‘乱执行’的事件,同样可以导致整个执行工作陷入尴尬境地”。因此,整治执行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稳定压倒一切,执行乱一定要解决。

各高级法院应当按照沈副院长就此项工作提出的要求,作出切实可行、措施有力的整治执行乱的工作方案,务求这项工作早见成效,大见成效。


四、 关于清理执行积案问题

最高法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院长再次提出:“各级人民法院绝不要把应当在本世纪办完的案件带到下个世纪办理”。祝铭山副院长在这次会议结束时说:这次会议上没有提执行工作,但在改写报告和向下贯彻会议精神时,应加上执行工作内容。我们通过各项审判工作赢来的司法公正,如果执行不了,执行出了问题,就会前功尽弃。这对我们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既是看得极为重要,又是压担子,更是寄予希望。今年年底全国法院执行案未结的数量可能要超过前两年。执行积案1996年301559件,比上年增加25%;1997年420542件,比上年增加39%;1998年536338件,比上年增加28%;1999年487963件。比上年减少9%。维持这种状况十分困难,1998年执结207.8万件;1999年执结264.5万件,今年至8月底,执结127.5万件,时间过了2/3,任务还不过半,仅为上年数的48%。各级法院年前几个月搞机构改革、“三讲”回头看等活动,还可能影响一些工作,加之执行难“反弹”的困扰,工作压力极大。沈副院长就继续抓好清理积案工作作了部署,各高级法院照办就是了。为此,我再具体说明几点:

(一)分类排队,确定重点。各级法院要把现存未结案件分类排队,安排期执行的做法,列出清单:凡是到年底的执行期不到6个月的,或者说凡是今年8月1日以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可以带到下个世纪执行,但其中必须尽快执结的也应当抓紧执行。今年7月31日以前受理的案件,作为执行积案对待,要确定重点抓紧执行,但其中中止执行的不作为积案对待。如果确实难以清理完的,应当确定清理积案的重点,抓紧先执行结案。这重点应是:1.人大机关监督及人大代表建议案;2.群体性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3.1年以上未办结或未办理的案件;4.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5.涉及西部地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的案件;6.被执行人资产雄厚的案件。对这些案件,应当分案定人,限期完成。

(二)集中力量。突击清理。各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如果因人力不足,难以完成任务,则应将执行积案情况报本院领导,请求抽调人员,加派到执行庭帮助清理积案。各高级法院可利用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带来的新机遇,抓紧工作,务使执行积案数压到最低点,若能争取将全部积案清理完,则应加倍争取,势在必夺;否则。也应确保年底积存重点案件不超过上年数字。

(三)依法加大监督力度。上级法院应加大执行工作监督力度。许多案件的久执不结,实际是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按兵不动的结果。这类案件又较多发生于上级法院督办过的情况,但又因有令不行而拖延下去。因此,在清理积案过程中,上级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最高法院发函监督执行的案件,多系上述重点类型的案件,拖延执结,社会影响极坏,且相当一部分案件要转到3月全国人代会上。因此,各高级法院应将最高法院督办的案件作为重点,抓紧执行结案。

顺便提一个问题:最高法院执行办于今年6月开始,对最高法院执行办监督执行要求报结果的函文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督查。督查报告已完成,本要在这次会议上通报,考虑不要冲淡这次会议的主题而作罢。这次督查发现到期未报结果的有132件,涉及27个高级法院。最高法院要求各相关高级法院务于今年7月31日前将督办情况上报,但到了7月31日,只报来16件,仅占应报的12%,后在执行办的力督下,陆续报来92件,至今还有24件未报来。我们从中发现:对最高法院督办的函文,一些高级法院或落实不力,或漠然置之,或将督办函丢失,查无下落;有的高级法院竟然视最高法院的函文无约束力,我行我素,自行处理。这是审判纪律所不能允许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在思想上不够重视,有的对最高法院的督办案件不甚了解,有的对最高法院的督办函文,不安排人专办,只起“二传手”的作用,给下级法院一转了事。希望各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领导端正认识,认真对待,改变作风,切实落实最高法院的督办意见。

总之。要利用有限的几十天时间,抓紧今年清理执行积案的收尾工作,力求将应当在本世纪执结的案件全部执结。


五、 关于执行监督与请示问题

最高法院执行办每年受理的执行监督、协调、请示案件约500件,发函督办要求报结果的案件较多,上下级法院的工作都较被动,而且存在着诸多弊端。为了改进这项工作,最高法院执行办的监督工作要作如下改进:

(一)减少受理案件。执行办正与最高法院立案庭联系,拟确定一个工作思路:今后,凡是应当由高级法院办理的执行监督、协调案件,一律填例稿函转由高级法院处理,不再要求报告结果;同时,给予当事人知情权,通知其找高级法院联系。要将执行办承办的案件缩减一半以上.以利执行办用更多的精力从事宏观执行指导工作。如果各高级法院对例稿函转去的案件未予认真办理。当事人再诉到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再酌予收案,并抓住典型案件从速从严处理。

(二)加大监督力度。今后,执行办受理的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案件减少后,重点承办审查涉及执行乱的案件。且少发函文,多使用决定和裁定书。其中以决定或裁定纠正执行错误的,各高级法院必须坚决执行或监督下级法院执行。其中确有普遍教育警示意义的,要通报全国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这次机构改革中,选定了3名审判长,他们是王桂芳、张甫旗、黄金龙同志。今后凡发出决定或裁定,都将分别由这3名审判长所牵头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处理,执行办对合议案件意见不一致、难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裁定的,由审判长联席会议决定。执行办在执行权运行方面要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请各高级法院执行局或执行庭要与此改革措施相适应。

必须指出:有的高级法院执行庭干部不把精力放在案件事实和法律上,到北京后,把功夫下在“打关系”上,问其案情,他说不清道不明,有的甚至对最高法院个案督办力度大的情况,不是先考虑如何落实督办意见,而是先研究“关系”,在当事人那里造成极坏影响。希望各高级法院领导,特别是每天都在与执行办发生着工作联系的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更应关心、支持和信任执行办。因为这是中国执行工作司法公正的社会需要,这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

(三)加快工作节奏。由于种种原因,最高法院对一些案件的处理,特别是请示案件的答复,拖的时间较长,高级法院对此意见较大,甚至明明有急需请示的案件,也因怕久拖无果而不敢上报。这种局面不能再允许其继续下去。

为此,我们议定:一、严把请示案件收案关。凡未经高级法院审委会研究的,凡属涉及事实如何认定的以及属请示、报告合用的,一律退回高级法院。二、今年年底前,将所有请示案件办结,答复相关高级法院;三、今后承办请示案件,承办人要在1个月内交出审查报告;除两种特殊情况即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需等待上审委会讨论的外,要在两个月内答复请示法院。请各高级法院要充分注意,对此既要监督又要配合,切实将执行程序中不可取消的请示制度的承办工作做好。

(四)用足监督权力。最高法院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执行办由临时机构变成常设机构,权力范围没有变化,但新形势下运用权力的力度要加大。由于正如沈副院长所说的因工作中的原因而形成的执行机构“上下不对口”的问题,弱化了执行办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但凡事在人为,办法总比困难多。今后,执行办要强化行使三项权力:

一是裁判监督权。要通过合议庭的裁定书或审判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书,强化裁判监督职能作用;

二是干部任免建议权。要通过工作联系中发现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领导的政治、业务素质方面的情况,及时通过一定方式一定渠道向高级法院发出对其职务任免的建议。

三是批评表扬通报权。要通过在执行监督中发现的典型,在将建立起的通报制度中予以批评或表扬,借以教育个体,警戒全体,张扬正义,树立执行司法公正之新风。


六、 执行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各位代表在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再说明几个问题:

(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中的问题。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因此强调指出:在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得委托评估机构对标的物作价格评估。现在,执行程序中,我们仍保留着执行法院委托评估的做法,但在实践中要考虑民事审判的这一基本要求。可予以重新思考或探索。强调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许多环节上,特别是举证环节上实行当事人主义,且一般不确认当事人合同无效,这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这种当事人主义占主导的新观念和司法价值取向结果,必然要求执行工作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现在执行环节上过多的职权主义的规定要重新考虑。这是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这也是不把当事人经商的风险加到法院头上的有效手段。

(二)关于执行中扣船的问题。李国光副院长委托我在这里讲一句:地方各级法院在执行中不得自行扣押船舶,应当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扣押。因为这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各级法院要坚决照办。中国现在在世界上已经是扣船第一国。这与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工作极不适应,必须充分注意。

(三)关于执行上级银行的问题

最高法院与 中国人民银行会签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来之不易,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条法司的同志们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这个通知规定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而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逐级执行其上级银行。但在实践中应当把工作做细,不可轻率地执行总行。最近,有两位执行员在地方上执行某被执行人在某商业银行中的存款,因该商业银行未能协助执行便无根据地一路“杀进”京城,迅速地制裁了该商业银行总行,并裁定处罚了中国人民银行3万元,气势逼人,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的干部惟恐被拘,向最高法院求救.影响极坏。这种执行行为,难免不激化矛盾,也极易破坏该通知的生命力和法律效力。今后,中级、基层法院要逐级执行到总行的,各有关高级法院应当做好监督、协调工作。这不是限制执行,而是为了执行得更稳妥、更扎实。而且,在北京执行总行时,一定要请由当地法院协助执行。最高法院执行办关注此事,将据此项执行工作发展变化情况决定是否再发通知。

(四)关于执行队伍建设问题

代表们对此呼声很高。沈副院长在讲话中已经用了较大的篇幅讲了对执行队伍“加强内部的教育整顿”问题。针对地方法院陆续进入机关改革阶段,执行机构中人员的定岗分流即将进行,为确保执行队伍在机关改革中不至于质量下降,再强调几点:

1.必须严把进人关。对其他部门分流下来不胜任审判工作的人员,特别是行政部门的人员,不要轻易放进来,要敢于顶得住。必要时要报上级法院把关。听说有一个地方法院将6名司机调到执行庭工作,这是一个教训,应当普遍注意。

2.必须严把下岗关。对那些确实不适应在执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一定要利用在机改中分流的机会,将其分流出去,卸下历史上形成的沉重包袱。

3.必须严把提职关。在执行机构改革中,执行局长职级高配的,很容易成为地方党政部门安插干部的机会,把几年来艰苦创业,为执行工作立下汗马功劳的执行庭长们挤到一边,给这个岗位塞进“外行人”,这是不能允许的。宁可晚成立执行局,也要使合格的执行庭长成为首任局长的人选。这一点,各高级法院应当做好各方面工作。

4.必须全力提高素质。执行任务重,人员少,减员太多也不现实。对现有的将就着使用的干部要限期提高素质。各高级法院可适时试行“普考上岗”程序,即由高级法院出题,集中对在岗执行干警进行考试,合格者留岗,不合格者下岗。各高级法院可以逐级宣传下去,这样可以使想混进执行队伍中的人听而怯步,减轻“进人关”的压力。

5.必须关心爱护执行干部。执行人员战斗在第一线,面对着两种威胁,一是暴力抗法遭受伤、残、亡的威胁,对此,执行办正在谋求为执行干部设立安全险,各地应为此作积极的努力。二是被诬告陷害的威胁。加大力度执行或遇到困难难以执行,都会招致当事人方面的告状。对此,应首先相信这些干部,在政治上关心、爱护、信任他们,不应动辄以被告状为由而弃之不用。当然,如果查证其确有问题,也应当严肃处理。现在的问题是,有不少很好的执行干部,就是因为有告状信而不敢信任使用。应当改变这种状况。

(五)关于中止执行是否按结案计算的问题

代表们在讨论司法解释条文时。对此意见不一。我们商量可作这样说明:因为最高法院有两个通知,互相矛盾,所以,各高级法院辖区内仍将中止执行按结案计算的,暂时不变;已改变方法,不按结案计算的,也可照此统计。但不管按何标准统计,都需在上报统计表中加附说明。至于该条司法解释待定稿和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时,还会有一些调整。

(六)关于司法解释问题

代表们普遍认为最高法院提交会议讨论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执行程序,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的。大家普遍感到现有的司法解释不能满足执行工作中各种纷繁复杂情况的需要,亟需进行新的补充。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已具备了条件。代表们对此意见中的规定,从体例结构、条文科学合理、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大家回去还可继续提出新的修改意见;我们将充分尊重和吸收,尽快修改完善,力争使该司法解释尽早获得通过。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七)关于注重实体法的问题。执行干部应当注重学习实体法。我国新颁布的 合同法中规定的抵销权、撤销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建筑承包优先权等实体权利,应当熟悉和掌握,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如同对待担保物权和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一样地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否则,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据以提出异议而不予理睬,可能招致执行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李国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讲了10个实体法方面的问题,各级法院执行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其中许多问题与执行中对物权、债权转换的要求有密切联系,一定要学懂,并用以指导执行工作。

(八)关于对这次会议的宣传。各高级法院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把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推向新的高潮。但应注意弘扬主旋律。到会的12家媒体的记者一致表示要着眼于大局和法院形象,不报道或不提执行乱。各高级法院在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这个问题,不要让地方媒体在执行乱上搞宣扬、“曝光”报道。过去长期未将整治执行乱作为主要议题提出来。也有这方面的担心。我们现在这样做的目的是一个:树立人民法院最讲理最公正最可信赖的形象,树立执行法官人民公仆的形象。

这次会议后,各高级法院代表要向院党组汇报,各高级法院院长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把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列为各项任务之首,亲自抓;要就如何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尽快形成工作方案,并报地方党委。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这次会议得到广东省高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两级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最高法院的帮助和在接待、食宿方面给予与会代表们的关心,令人难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广东省高级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会后,东道主以我国最早改革开放的城市是全国人民的城市的这种真挚感情,组织与会代表就地考察学习,大家一定会从改革者的成功、成功者的再改革中获得无以替代的新知。预祝同志们学习、生活轻松、愉快。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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