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5〕90号
公布日期:1985.12.23
施行日期:198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对外开放地区不再分甲乙类的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对外开放地区不再分甲乙类的请示》,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外开放地区不再分甲乙类的请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八二年十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31号文件),对改革外国人旅行的管理、简化手续、保障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起了重要作用,适应了当时的对外开放形势。
从近几年的反映看,外国人和我有关外事接待部门对甲类开放地区的做法普遍赞赏,对乙类开放地区需办理旅行证则感到麻烦。我们认为,不少乙类地区已具备升格为甲类地区的条件,如再保留这些乙类地区已没有实际意义。同时,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明年二月一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对外国人在华旅行问题也作了新的规定(“外国人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可以前往开放市、县旅行”),改变了现行开放地区分甲、乙类的做法。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可以取消对外开放地区的甲、乙类之分,统称为开放地区(同时将丙、丁类地区改称为控制开放地区和非开放地区)。具体做法是:
一、对现在的乙类地区,凡已具备原甲类地区条件的,一律升格为开放地区,外国人前往不再办理旅行证;凡不具备升格为开放地区条件的,暂时按控制开放地区掌握。上述变动情况,拟请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有关大军区商定后,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务院备案,并抄告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公安部据此将所有开放地区的名单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前对外公布。
二、今后各地不再报批乙类地区。凡具备原甲类开放地区条件的,均按开放地区报批。各地已经报来但尚未批复的甲、乙类地区也按此精神重新报批。
如同意上述办法,请批转各省、自治区和各大军区执行。
妥否,请批示。
公安部总 参谋部 外交部 国家旅游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