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79.03.22
施行日期:1979.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公安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铁路器材丢失被盗情况和防止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公安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铁路器材丢失被盗情况和防止措施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动脉,直接关系着四个现代化建设、战备和城乡人民的生活。铁路部门要切实加强铁路器材的管理,建立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地方有关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爱护铁路,坚决制止拆卸、盗窃铁路设备器材的行为,狠狠打击盗窃铁路器材的犯罪分子,以切实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
关于铁路器材丢失被盗情况和防止措施的报告
近年来,铁路在运营和施工中使用的一些器材,丢失被 盗情况相当严重。机
车、车辆和线路上一些可拆动的零部件、仪表,维修更换下来的闸瓦、鱼尾钣、道钉、枕木、钢轨、以及电线、电杆等器材物资,都不断丢失被盗,损失严重。
铁路上一些设备零部件被拆卸偷盗,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而且影响运输生产,危及行车安全。
铁路器材丢失、被盗的主要原因是:
一、铁路企业对器材物资缺乏严格的管理, 致使运营和施工中使用的一些器材乱丢乱放,造成丢失。
二、一些废品收购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为了完成收购任务,一概不问器材的来源,擅自从个人手中收购,给一些人拿摸铁路器材开了方便之门。
三、铁路上的极少数坏人和一些专吃铁路的犯罪分子相勾结,盗窃铁路器材。
四、铁路沿线的一些社队和个体打铁炉、翻砂厂,得不到国家供料,主要靠收购铁路器材维持生产。
为了防止铁路器材的丢失被盗, 保障铁路现代化建设和运输生产的安全, 提出以下措施:
一、 铁路内部要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无政府状态, 搞好经济核算, 并把器材管理情况列入评奖条件。特别是工程、工务部门,施工用料要有专人看管,换下来的废旧器材要及时收回,不得到处乱丢乱放。今后,不准拿铁路器材赠送他人和以物易物,违者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二、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废品收购工作和社队企业的管理,
坚决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严禁非法收购铁路器材。铁路部门要把若干专用器材编印图册,分发有关收购部门和沿线社队,以资识别对照。社队企业和经合法手续办起的小铁炉,所需原材料,应纳入地方计划,坚决禁止用铁路器材作原料。
三、 对铁路沿线社队群众,特别是各中小学校学生,要加强爱护铁路的宣传教育。在搜集废钢铁时,不准拆卸、拿摸铁路器材。废品收购部门和社队企业,发现来历不明,情况可疑的人员和器材,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坏人、保护国家财产的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 坚决打击盗窃铁路器的犯罪分子。对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和沿线专门盗窃铁路器材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指使社员或带头偷摸、哄抢铁路器材的社队干部,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对拆卸、拿摸铁路设备、器材和不按规定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 警告、 罚款、拘留的处罚;如系少年所为,要追究家长责任;对由于铁路部门管理不善和不负责任造成器材丢失的事件,要根据情况给予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