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0〕执他字第15号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0年7月13日[2000]执他字第1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苏法执他字第15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