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0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他字〔2000〕第3号
施行日期2000年02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民他字[2000]第3号 2000年2月14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王树伟借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县,根据 《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