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2〕142号
公布日期:2002.08.08
施行日期:200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8月8日 国法秘函[2002]142号)
国法秘函[2002]1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省《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根据立法过程中协调达成的一致意见,并曾报经国务院领导审批同意,上述规定的适应范围不包括台球、保龄球等项目。台球、保龄球等项目的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目前管理状况决定,原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管理。
200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