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32号
公布日期:2002.03.26
施行日期:200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的答复
(2002年3月26日 国法函[2002]32号)
国家旅游局:
你局送来的《关于建议明确人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旅游意外保险”含义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在具体工作应用中的含义,答复如下: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中规定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