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1999〕113号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你庭1999年11月25日关于农用运输车管理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中规定:“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依照上述规定,机动车道路交通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机动车一种类型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
此外,据我们了解,对农用运输车的管理体制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8月在对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提出:“关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问题,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已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19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