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0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1999〕143号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鄂立呈字第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当事人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在香港依据国际商会的 仲裁法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按仲裁地香港的法律,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你院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