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0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00〕第4号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199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同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85号)。封闭贷款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封闭贷款达到预期目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纪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
二、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
三、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四、 如果债权人从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扣取了老的贷款和欠息,或者扣除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属于外经贸企业的,则按照《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