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9年06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1999〕第19号
施行日期1999年06月2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将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证 证券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 证券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证券法是加强监管、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利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证券市场安全、高效、健康运行,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 证券法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证券纠纷案件,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
二、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证券法的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认真组织学习 证券法作为提高法院审判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章、逐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密切联系审判工作实际,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三、 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时,对 证券法实施后的证券行为,应一律适用 证券法;对1999年7月1日以前的证券行为,要适用行为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四、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适用 证券法的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和适用 证券法的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搜集典型案例和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