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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9年05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1999〕15号

施行日期1999年05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为提高法院干部队伍素质,结合教育整顿和首次法官等级的评定工作,现就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和编外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人民法院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不适应法院工作要求,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必须使其脱离现工作岗位,进行思想和业务培训:

1、思想素质差,业务水平低,工作能力不适应现职工作的;

2、组织纪律性差,作风懒散松垮,对群众的态度冷、硬、横、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缺乏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责任心不强,出工不出力,办事效率低、质量差,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4、工作中经常出现失误,影响司法公正,有损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有其他不适应现职工作情形的。

培训结束后,由本院政工部门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从事原工作。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调离法院,逾期不能调离的,按辞退处理。


二、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予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义务,违反与法院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适用开除处分的。


三、 对不符合法院进人条件、未按照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进入法院的,要予以清退。


四、 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一律开除。

对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多次教育仍无悔改的,限二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调离法院,逾期不能调离的,应当予以辞退。


五、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地区法院系统不在中央编制和地方编制部门正式认可的编制之内的法院工作人员,要摸清底数,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制定清退计划,按期逐步予以清退。

各级人民法院要规范编制管理,对于故意超编进人、违规任命的,除对所进人员进行清退、对违规任命人员给予免职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也要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把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和编外人员作为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严格把好进人关,调入和录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发文件(人录发[1993]2号)的有关规定。要提高认识,制定措施,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各高级人民法院于六月底将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和清退编外人员的工作计划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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