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民政部
发文字号:[86]民民字第9号
公布日期:1986.01.18
施行日期:198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86年1月18日 [86]民民字第9号)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川民政民[1886]2号《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申请结婚能否进行登记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作的解释,我们认为,张嫒同雷维宇属于第四代的旁系血亲。张嫒、雷维宇两人如在其它问题上也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