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民政部
发文字号:[86]民民字第42号
公布日期:1986.03.26
施行日期:1986.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许可批复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表姨和表外甥能否结婚的复函
((86)民民字第42号 1986年3月26日)
中共抚顺市望花区委信访室:
转来你室一月三十一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法第六条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血亲关系。你们所询表姨和表外甥并不是同一外祖父母,因此不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不属禁婚之列。但是,从遗传学角度考虑,血缘过近的婚配,是不利于优生的,建议劝说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以另外择偶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