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4〕17号
公布日期:2004年1月20日
施行日期:2004年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许可批复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
(2004年1月20日 民办函〔2004〕17号)
江西省民政厅:
你省武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关于询问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可否办理结婚登记的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由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的管理与普通居民确有不同,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可能暂时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如果因此不能办理婚姻登记,将影响退伍军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妥善解决其结婚登记的问题,可由该退伍军人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其身份、户籍证明,替代普通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他则须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通知书可复印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