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9年03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8〕赔他字第17号
施行日期1999年03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9年3月10日[1998]赔他字第1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8〕浙法委赔他字第2号《关于绍兴市孙胜阳申请刑事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案对孙胜阳关押23天,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应属违法羁押。
二、 公安机关对孙胜阳的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载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该行为符合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三、 本案复议机关已给申请人诉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