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86]民他字第38号
公布日期:1987.02.21
施行日期:1987.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的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21日 [1986]民他字第3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唐绍清等人诉唐学周白银纠纷案请示报告》收悉。
被告唐学周于1985年3月15日翻建自有房屋时,在墙脚掘获刻有乾隆字样的白银二十九公斤四公两。该房系唐氏家族之祖遗产,历经数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从未变更过产权。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银,解放前曾两次掘获。因年代久远,白银究系唐姓家族中何人所埋不能证实。原告唐绍清等以此白银系高祖母遗产为由,起诉要求继承。被告唐学周辩称白银为其父临终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唐绍清等继承。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研究认为,被告唐学周在祖遗房下所掘获的白银,应认定唐姓家族人所埋,视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财产,由共有人合理分割,不宜作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