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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2   阅读: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0]民他字第45号

公布日期:1990.11.15

施行日期:199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年11月15日 (1990)民他字第4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请字第7号《关于向勋珍与叶学枝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宁国锋夫妇于1929年、1946年先后死亡,所遗房屋由三子宁让祥一家一直居住至今,其他子女宁福英、宁雪冰、宁让贤于1986年以前先后死亡,他们生前均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的规定和该案具体情况,宁氏姐弟对其父母所遗房产可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未分割的房产享有共有权。据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宁雪冰之妻向勋珍现提出分割的房屋,可按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示处理。但鉴于叶学枝一家居住使用房屋达40多年等情况,为稳定住房秩序,可由叶学枝给予向勋珍等转继承人适当补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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