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0]民他字第23号
公布日期:1991.01.26
施行日期:1991.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1991年1月26日 [1990]民他字第2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8号关于新津县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蒋秀蓉在彭润明、邱国红夫妇家当保姆期间,被犯罪分子王念先杀伤致残,彭、邱夫妇亦在与该罪犯搏斗中被杀身亡。从本案事实看,蒋秀蓉并非因保护雇主一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或其他利益而被杀伤,故要求从雇主的遗产中补偿其医疗费、生活费等,于法无据。但鉴于蒋秀蓉是在受雇期间受害的具体情况,可尽量对被告多做说服工作,争取其自愿从遗产中给予蒋秀蓉适当照顾。如调解不成,即判决驳回蒋秀蓉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