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86〕民他字第42号
公布日期:1987.02.11
施行日期:1987.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1987年2月11日 〔1986〕民他字第4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