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2   阅读: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86〕民他字第42号

公布日期:1987.02.11

施行日期:1987.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次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作新案受理的批复

(1987年2月11日 〔1986〕民他字第4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