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91]民他字第3号
公布日期:1991.04.28
施行日期:1991.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的离婚诉讼文书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8日 (91)民他字第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