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8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8〕民他字第33号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8年12月30日[1998]民他字第33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以及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你院可对本案尽量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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