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9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6〕法行字第14号
施行日期1999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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