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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已被修改)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03   阅读: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8〕145号

公布日期:1998.09.29

施行日期:1998.09.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9日 国土资发145号)

部机关各司局:

  经部领导审定,现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查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的实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及编绘方法是否正确。
  (七)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规划司在收到办公厅转交的国务院批转的规划报件后,分送部内各会审单位审查,同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二)审查
  会审单位应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内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的意见提交规划司进行综合。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两周。
  (三)会审
  规划司应于第三周内负责规划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前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规划司倾向意见。会审会议应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批准的意见。
  送审规划相对集中时,可以几个规划合并召开一次会审会议。
  (四)报批
  规划司应于会审会议后一周内,根据会审意见完成规划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的起草,经部领导审签后,报国务院。

  五、其他规定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为加强各类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参与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司牵头组织和协调。凡不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牵头组织和协调。

  二、会审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审查依据
  会审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四、审查内容
  (一)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并有《用地预审报告书》。没有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农地转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否合理和节约。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五)划拨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有偿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策,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六)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七)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是否涉及矿产开发和地质环境问题。
  各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上述审查内容提出意见。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由办公厅统一接收报批用地的资料、图件,转牵头单位进行登记,并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司局;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向报批单位及时提出在规定期限内补全;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有关司局在收到牵头单位送审的《××××会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牵头单位汇总。
  (三)汇总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有关司局和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查意见》报部会审。审查意见要综合反映有关司局的意见。
  (四)会审
  部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司局和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前,审查意见要分送到会的有关司(局、厅)负责人。
  (五)报批
  《××××审查意见》经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后,由牵头单位根据部领导决定的意见负责修改,在会审会议后的4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
  对规模小、情况简单的用地,经各有关司局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也可由牵头单位直接起草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但上报后要在部会审会议上通报。
  (六)发文
  用地报批件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并分送有关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厅)。

  六、其他规定
  (一)需听取汇报或赴现场踏察的用地,经主管部领导同意,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在收件后及时办文送有关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做协调工作。
  (三)用地审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由牵头单位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的联系工作。
  (四)本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

  二、会审范围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审查依据
  (一)有关土地、房屋、资产、城市规划等管理的法律;
  (二)国家有关权属、估价、用地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土地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估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来源的合法性、宗地权属的合法性(权属证明、位置、面积、四至、登记现状);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评估设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
  (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七)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处置范围的准确性;
  (九)处置价格;
  (十)其他合法的审查内容。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办公厅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批转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将有关土地权属材料送地籍管理司进行土地权属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3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权属审查意见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时,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办文制度,在8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权属、土地价格和处置方案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总的审查意见和初步结论。
  (三)会审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个工作日内报请会审。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有关会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对土地估价结果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
  (四)批复
  根据会审决议,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文批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将有关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决定转办公厅,由办公厅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会审决议和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其他规定
  (一)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从正式受理到办文批复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在规定工作日内,土地利用管理司不接受申请单位和评估机构的任何咨询。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解释办文进度等情况。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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